王丹靓
商标侵权及确权诉讼、专利侵权诉讼、著作权侵权诉讼、不正当竞争诉讼、商业标识类调查取证。常年为国内外大型客户做整体知识产权全局布局、管理工作。
经典案例
1.2009到2012年,全面负责法国鳄鱼LACOSTE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商标侵权假冒非诉案件,采取行政投诉、域名仲裁、律师函、海关查扣、海关工商培训等综合措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客户全面打击商标假冒生产销售商,典型案件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对诺曼底鳄鱼、克劳克达鳄鱼等多家“注册商标变形使用”的侵权生产及销售商进行行政打击,总案值超千万、为客户肃清市场并挽回巨大经济损失;
2.代理“ROCHEM”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系列互诉民事诉讼、域名争议仲裁、商标无效宣告等案件,通过适用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及商号成功抗辩恶意抢注人对客户提起的侵害商标权诉讼,迫使其撤诉;同时,还通过主张相应在先权益,成功无效掉恶意抢注的ROCHEM系列商标;另外,还代理客户对恶意抢注人针对客户合法合理注册的rochem系列域名提起的域名仲裁案进行答辩,成功地维护了客户rochem系列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上述系列案件难点在于域内域外在先使用证据挖掘,亮点在于成功迫使抢注人域内总经销主动放弃ROCHEM品牌业务,帮助客户扭转了全国市场运营中的颓势;
3.代理紫光集团诉“紫光乐联”侵害驰名商标权益及字号相关不正当竞争案,本案涉及上世纪九十年代清华大学校办企业紫光集团关联公司超期使用“紫光”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突出使用该字号的商标侵权行为,通过充分的取证、调研,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通过一揽子协议,达成全面的和解。本系列案亮点在于通过该案一揽子通盘解决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及商标授权确权系列案,尤其将客户从繁杂的商标授权争议案件中解放出来,从经济效益及实体利益两方面取得了最优结果;
4.代理莱雅集团“ ”商标侵权案,该案主要涉及“注册商标变形使用”、“图形商标英文主要识别部分和原告构成稳定对应指代关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实际经营中存在财产混同等情形并足以刺破公司面纱承担责任”、“销售商是否得以适用合法来源抗辩”等问题。该案为典型的域内抢注人恶意抢注尚未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的、但是已经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化妆品品牌,并以恶意抢注而来的商标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变形使用,并通过包装装潢、虚假宣传等方式,全面攀附原权利人在先积累的商誉及知名度的案件。该案的意义在于为大量类似遭遇的权利人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以民事诉讼围堵抢注人变形使用,再以民事侵权不正当竞争定性判决辅助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从使用及获权两个维度全面围剿恶意抢注商标的参考路径;
5.代理TOTAL处理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本案的主要亮点在于“同类认驰必要性”及“在先驰名打在后注册”,成功帮助客户遏制抢注人商业上的全面恶意攀附;
6.代理Dior等多位涉外客户处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相关的香港公司企业名称撤销工作(cancellation on company names based on client’s prior registered trademarks or trade name rights in Hong Kong SAR);
7.代理某客户就“滑稽摹仿使用他人商标在中国大陆是否构成侵权”做全面调研报告(Analysis on the Infringement Risk for Client’s Satire Use of other’s trademarks in Mainland China);
8.代理Decathlon等客户处理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调查取证、知识产权局投诉等工作。
专业经验
王丹靓律师2009年开始进入知识产权行业,先后供职于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2020年1月加入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从业十余年,持续负责为近40多个中外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维权、确权诉讼及非诉服务,处理完成了几千件商标侵权维权案件,并依据个性化需求向客户提供快速有效的定制化知识产权确权维权策略方案,尤其擅长为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客户制定、推动、落实其在中国大陆市场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方案及维权保护计划。
王丹靓律师服务过的客户涉及奢侈品行业、体育运动行业、集成电路行业、建筑材料行业、食品行业、化妆品行业、环境保护行业、快速消费品行业、服装行业、石油行业等多种行业,遍布欧洲、北美、中国香港等多国或地区。王丹靓律师同时还为多家国外/域外律师事务所提供中国大陆地区相关法律服务。
王丹靓律师热心知识产权公益宣讲活动,曾经多次为北京地区零售市场及商户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与建设”专题培训及宣讲活动,为促进北京地区专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专业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为专业市场商户日常生产经营中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及知识普及略尽绵力。
论文著作
1.《中美贸易协定生效后著作权条款内容和我国法律规定及实践异同简述》,2020年8月12日
2.Van Cleef & Arpels’ four-leaf clover mark invalidated for lack of distinctiveness, 发表于2020年10月14日World Trademark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