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申请注册图形商标被驳回,状告国家商标局

2003-10-17

拥有奔驰品牌的德国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克莱斯勒公司)在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四个图形商标被驳回后,以商评委行政程序不合法、行政决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将对方告上了法庭。昨天,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克莱斯勒公司称,2000年10月16日,他们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用于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和小汽车上的“图形”商标,两个月之后商标局以该商标图形为汽车散热器罩的通用图形,用做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申请。之后虽克莱斯勒公司提出复审申请,但被商评委驳回。

克莱斯勒公司认为,他们的商标是自己设计并且独创的,不是汽车前脸的通用图形,而且商评委在书面告知前没有给他们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机会,程序违法。商评委方面则认为,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申请的商标由横竖相间的线条组成,其整体外观与汽车前脸的常用造型基本相同,因汽车散热格栅通常由横竖相间的线条组成格状、网状等形状,且为公众熟知,使用在汽车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昨天法庭没有当庭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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