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搭便车代价惨重,天津鑫发赔付北京汇源10万元

2008-04-10

——集佳代理北京汇源诉天津鑫发不正当竞争案获胜

 


3月20日,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诉天津市鑫发饮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胜,法庭经过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停止在饮料产品标贴及商业活动中使用“汇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监制”及类似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是我国大型果汁饮料生产企业,在国内饮料行业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自1994年成立以来,汇源一直从事果汁饮料的生产经营,并使用与其企业字号相同的“汇源”作为其主要市场品牌,到目前为止已经先后在“饮料”等商品上成功注册了多个含有“汇源”字样的商标。

其中,汇源拥有的第668129号“汇源”注册商标曾经在200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由于原告字号“汇源”与原告系列“汇源”商标的呼叫方式一致,因此,“汇源”也早已成为国内饮料行业的知名字号。
近来,市场出现了由被告天津市鑫发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发公司)生产的果汁饮料产品其标签上以显著的方式使用了“汇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监制”字样。鑫发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饮料产品上使用“汇源集团”字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其行为已经对原告构成了严重的不正当竞争,极大损害了原告的相关利益,并给原告在相关公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汇源委托集佳律师事务所向天津鑫发提起了诉讼。

集佳律师事务所梁勇律师和徐晓恒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和讨论,认为该案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等。

通过大量有力证据可以表明,天津鑫发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是有计划、有预谋的,其目的就是为了搭北京汇源的名称以及“汇源”系列注册商标知名度的便车,刻意制造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从中获取非法利润。

在集佳律师事务所的精心准备下,面对充足的证据和事实,被告天津鑫发接受了法庭调解,不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为此赔偿北京汇源10万元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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