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诉泰州市海陵区集佳不正当竞争案胜诉

2006-11-30
  2006年11月14日,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集佳”)诉泰州市海陵区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泰州集佳”)不正当竞争案由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泰州集佳对原告集佳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立即停止使用“集佳”字号,并在《泰州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认定,集佳公司对“集佳”字号已持续使用十余年,“集佳”文字构成“集佳”图文商标具有识别显著性的主要部分,集佳公司及其“集佳”组合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较高知名度,该组合商标核定的服务范围及公司经营范围均涵盖被告泰州集佳商标代理的经营范围,两者属于同行业经营者,被告将与“集佳”完全相同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故意利用原告多年营造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誉推销自己的服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被告与原告产生混淆误认。被告泰州集佳的行为对原告北京集佳显属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热忱致力于知识产权领域,为公众及企业界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与技术支持,经过11年持续、稳定的发展,目前已经拥有包括47名律师,54名专利代理人,100余名专利工程师,33名商标代理人在内的400多名员工,成为中国最大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之一。此次是集佳自2005年诉北京博导集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之后的第二次自主维权,两次维权的胜诉使全体集佳人为之振奋,不仅保护了集佳品牌,同时大大增强了公司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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