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药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2016-10-08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部 刘伟

  近年来中国农药工业的迅速发展, 2005年起中国农药产量已经突破百万吨,并且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的农药生产和使用大国。在目前及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植物保护仍以化学农药和生物农药控制为主。目前国家在大力倡导减肥减药的农业发展方针,针对这样的环境压力以及世界各国对农药相关法的严格要求,使得农药新品种的研发难度逐渐加大,农药行业内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农药产业公司正在向集中、垄断的格局发展,兼并重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农药新产品的研发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越来越多的企业、科研院所将创新的农药成果申请专利,但是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良莠不齐。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就如何提高农药类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质量提出一些个人的建议。

  1.信息检索

  一项发明创造要想取得专利权,首要的前提是必须具备新颖性。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也就是说,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的内容均可以作为破坏新颖性的依据。如申请号为201210486490.1的发明专利请求保护一种除草组合物,由派罗克杀草砜和硝磺草酮组成。而审查员检索到对比文件为WO2009115603A2的国际专利,其中公开了该技术方案,以此认定该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及创造性。 因此在申请专利之前申请人应对该领域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检索,以初步判断所要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已经在先公开,并确定合适的保护范围,提高所要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是申请文件的核心。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而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由每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限定的范围决定,其中的技术方案由技术手段构成,且技术手段是通过技术特征来体现的,因此,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记载的任何一项技术特征都要予以考虑。也就是说,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多少决定的,技术特征越少,保护范围越大;反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越多,则保护范围越小。而笔者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到,农药企业及科研院所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总是把某些非必要的技术特征也限定到权利要求中,增加了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缩小专利的保护范围。

  如申请号为200710135317.6的中国专利公开了一种含氟虫腈和乐果的复配农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其中权利要求1为“一种含氟虫腈和乐果的复配农药组合物,其特征是含有有效成分氟虫腈和乐果,以组合物的总重量为基准,氟虫腈含量为0.5~4%,乐果含量为20~40%,添加剂含量为56~79.5%,所述的添加剂包含溶剂、乳化剂、抗冻剂。”该案的权利要求1中除了记载了有效成分氟虫腈与乐果及两者的用量比例外还记载了添加剂的含量及种类。而该案中说明书实施例1明确记载了不同配比的氟虫腈与乐果复配后共毒系数均大于100,均有明显的增效作用。表明有效成分氟虫腈与乐果及两者的用量为解决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添加剂的含量及种类为非必要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添加剂的含量及种类会增加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缩小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就如何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一问题,笔者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1)权利要求中只写与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特征,可有可无的特征坚决不写,或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再写;2)组合物专利尽可能的采用开放式的表达方式以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3)技术特征的表达尽量使用概括性用语。如农药制剂中含有乙二醇,作用为防冻,在权利要求中该技术特征可以使用“防冻剂”进行概括上位。

  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过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也就是说,一项专利权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笔者日常工作中总会遇到一些农药企业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总是希望撰写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大,并因此常常出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说明书相脱节,并最终导致该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情形。如一些农药组合物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化合物A与化合物B按照一定比例复配具有协同增效作用,而申请人则要求按“化合物A:化合物B的复配比例为1~99:1~99”撰写权利要求。显然该保护范围过大,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并最终影响该专利申请的授权。也就是说,申请人在要求专利所达到的保护范围时,应基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来进行适当判断,而不能不合理的无限扩大。

  当然,权利要求书也并非拘泥于说明书实施例或者等同于说明书实施例的记载。专利法26条4款规定到: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对于该法条,审查指南中解释到,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得到”是指权利要求没有从说明书中扩展,其范围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质上一致;可以是说明书中直接记载的技术方案,或者是从说明书中直接记载的技术方案惟一得出的技术方案;“概括得出”是指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 “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的内容中得到的技术方案,以及以说明书的内容为起点进行合理的扩展后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共同构成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在目前的实质审查过程中,是允许权利要求书在说明书实施例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概括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则审查员通常会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因此,笔者的经验是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为获得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说明书中针对要获得的保护范围尽可能多的列举一些不同的实施例,以便基于这些实施例合理概括出一个较大的范围。如上例,化合物A与化合物B按照一定比例复配具有协同增效作用,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1:10~10:1”的复配比例,其在说明书的实施例中最好可以分别列举1:10、1:1和10:1的配比方式的增效实验数据,则其通常可以获得“1:10~10:1”保护范围。但如果说明书中仅仅给出了配比为1:1的增效实验数据,则审查员很难判断除1:1之外的配方具有增效作用,除1:1之外的配比也就很难获得授权。

  上述内容是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针对如何提高农药类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质量提出一些个人的建议,希望可以帮助农药企业及科研院所技术人员改善和提高专利申请撰写的质量,使高水平的农药发明专利能真正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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