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代理质量,降低退文率

2001-08-09
提高代理质量,降低退文率
           文/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 国内商标部 姜丽颖 (商标代理人,经济师)
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组织,不断提高代理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是我们始终追求的目标,也是我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所在。从商标局公布的2000年度各代理组织代理量和退文率统计中,我们不难发现:几乎所有的代理组织都存在有不同程度的退文量,即便是其它一些知名的大型代理机构,也存在一定比例的退文率,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注意。尽管在从事商标代理工作中,退文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作为专业的代理组织,提高代理水平、尽量降低退文率应是我们不懈努力的方向。那么,如何降低退文率呢?我想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进行探讨:
一、加强对代理人员、业务人员的管理,使其树立严谨负责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对各类申请严格把关。
1、商品名称要规范。通常,我们所申报的商品,都应严格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名称来申报。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现行的分类书所涉及的商品相当有限,据有关人士称,目前70%的商品不被涵盖在现行的商品分类书中,分类书的落后,给商标代理工作带来了很多的不便。有不少商品,虽然未包括在分类书中,但通过商标检索系统,我们可以发现其他公司在这些商品上申请的商标已获授权,这时您不要以为既然别人可以申报这个商品名称,那您也同样可以申报,这样的话,等待您的很可能是一份 “商品名称不规范”的补正通知。针对这种情况,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补正,有两种处理办法,一、从查询系统中调出其他公司在该商品名称上已获注册的商标档案,附在申请书的最后,批注请审查员参阅。二、若查询系统中也不存在使用该商品名称的先例,则只能附以产品说明,对此不要心存侥幸。
2、商标名称与商标图样要一致。因商标名称不规范而需补正的情形,虽然不占很大比例,但也是存在的。在这个问题上,应重点注意文字和图形的区别以及图形化的文字和非图形化文字的标注方法,原则上已完全图形化的文字,应当标注为图形,而能够清晰辨认出文字的应标注为文字,如CYCLE。此外,对于日文,如商标图样为 “樱の花”,那么在商标名称中标注为商标的原样,即“樱の花”为最佳,标注为“樱花+图形”也可以,而如标注为“樱之花”则恐怕要属于商标名称与商标图样不一致了。
3、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及营业执照要完全一致。这种情形,多半是由于有些企业申请人因名称变更后未及时更换公章或者在委托书上盖了其它类型的章戳而非法人章,如“某某公司业务专用章”或者合同专用章而出现的。对此,代理人应当认真核对,出现不一致时应及时向申请人指?绮⒂枰跃勒?
对以上几种情形的退文,应该说比较容易解决。当然,可能引起补正退文的情形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在此不能一一列举,笔者认为,各代理人如果能够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应该可以大大减少甚至可以避免此类退文。
二、重视商标检索工作。
很多的申请的商标被下发了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书甚至被驳回,是因为没有查询到在先的近似商标。虽然客观上存在盲查期的问题,查询不到在先申请商标的情形不可避免,但如果能把好查询这一关,还是可以大大降低退文率的。
目前在我们接到的需补正的情形中,还有一些是因为没有一并办理变更或转让而被退文的。一般情况下,大家都是在接到补正要求办理一并转让或变更之后才去做该项工作,结果,商标变更、转让的效率大大降低了。其实这种退文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办法是,在办理这类申请之前,到商标局作一次查询,对变更申请的单位所注册的全部商标进行检索,对转让商标的近似商标进行一次清点即可。当然,这是对于商标管理状况欠佳的企业而言,对于管理规范的企业应该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三、 放弃专用权的标注
在当前的退文中,有一些是因为放弃专用权的问题而被下发审查意见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商标中应放弃专用权的部分未声明放弃。这种情形多发生在代理人不了解商标中应放弃专用权部分的文字含义或图形所代表的事物。如“唛”,它是一个译音字,指“进出口货物的包装上所做的标记。”相当于英语的mark,如用它作为商标的一部分,则必须声明其放弃专用权。但有时如果由于代理人不了解这一点或者没有多加考虑,类似这样的情形可能就忘了标注放弃专用权。类似的情形还很多,都是我们应当引以为诫的。这一点应当引起我们注意。
2、专用权放弃不当。根据有关商标审查意见书的规定,可以放弃专用权的情形,仅限于商标图样中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5)项、第(6)项的部分。并且允许放弃专用权的部分的文字或图形,必须是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图形或文字,否则,必须删除。要和所申报的商品完全一致,否则将被退文。例如,在花岗石、大理石、水磨石、瓷砖、砖共五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为“某某陶瓷”,则陶瓷不可以声明放弃专用权,因要求放弃专用权的部分与所申报商品并不完全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要么删去陶瓷,要么删去部分商品。
四、 对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商标要严格把关。
目前,由于商标缺乏显著性或具有直接描述性而被驳回的情形也占有退文的一定比例。出现这种情况,有的是虽然代理人已向客户告知其商标的危险性,而客户依然执意要申请的。有的则是因代理人的疏忽,把关不严造成的。这一点也同样需要我们代理人注意。
五、 建议客户尽量不要申请组合商标。
新的商标审查规则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申请人不得对已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修正。当与在先权利冲突时,如不能删去商品,则只能驳回申请。这一规则,无疑意味着驳文会越来越多。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只有建议客户尽量不要申请组合商标,而是将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和图形分开申报,这样获得核准的把握相对要高一些。
当然,可能引起退文的情形还很多,绝非以上列举所能穷尽,但不管怎样,只要各代理人善于总结经验教训,相信代理组织的代理水平和代理质量会不断提高,退文率将会大大减少降低,而代理组织的社会形象也将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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