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柳欣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其中,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审查实践中,审查员通常会检索对比文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再分析对比文件与发明的区别特征,进一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随着审查质量的提高,审查员所检索到的对比文件的准确性也日益提高。但是,在一些专业领域中,即使对比文件的字面含义与本申请中的某个技术特征极为类似,也并不代表对比文件就真正公开了该技术特征,还需要从技术本质出发对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进行分析,以寻找答复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突破口。
以下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过程进行分析。
在本案例中,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实现铁路站内音频制式轨道电路安全基础回流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安全型回流电抗器、扼流变压器;所述安全型回流电抗器串联连接在设置于机械绝缘节两端的相邻所述扼流变压器的横连中心线处;所述设置于机械绝缘节两端的相邻所述扼流变压器用于导通牵引电流通过所述机械绝缘节;所述安全型回流电抗器用于实现安全基础回流的情况下,保证轨道电路的断轨检查。”
参见图1所示,示出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示意图,其中1代表安全型回流电抗器,2代表扼流变压器,安全型回流电抗器串联连接在设置于机械绝缘节两端的相邻所述扼流变压器的横连中心线处,设置安全型回流电抗器的目的是保证音频制式轨道电路的断轨检查。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中检索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气化区段轨道电路扼流变压器牵引连接线断线监督电路,该电路包括有饱和电抗器10、扼流变压器8、13;左侧轨道电路中送端扼流变压器的中心连接线和右侧轨道电路中受端扼流变压器的中心连接线间串接有一个饱和电抗器10,扼流变压器8与扼流变压器13是位于机械绝缘节两端,饱和电抗器10的两个端子与相邻区段的两个扼流变压器中心连接线相接构成牵引回流;饱和电抗器10保证了能够检查牵引连接线断线的情况。审查员指出,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是应用在音频制式轨道上的断轨检查,而对比文件1是应用在25Hz相敏轨道上的断轨检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将对比文件1中的监督电路应用到音频制式轨道上实现断轨检查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缺乏创造性。
参见图2所示,示出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示意图,单从图中的构成以及连接关系来看,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监督电路确实与对比文件1的安全基础回流装置是相同的,那么对比文件1就真的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吗,面对该貌似合理的创造性审查意见又该如何答复呢?
经过代理人与发明人的共同分析,虽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连接关系相同,但是,从技术本质上看对比文件1中的电抗器使用的是饱和电抗器,而为了适应音频制式轨道的断轨检查权利要求1中的电抗器使用的是非饱和电抗器。基于这一点,代理人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补入了技术特征“所述安全型回流电抗器在200A-2000A范围内的牵引电流通过的情况下,电感值范围稳定在50uH-500uH”,以说明在本申请中安全型回流电抗器是一个非饱和电抗器。
于是,在审查意见的答复中首先强调了对比文件1中“饱和电抗器”并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安全型回流电抗器”。根据对比文件1所记载的内容,“饱和电抗器的通流量不小于轨道电路上所行驶电力机车的牵引电流值,饱和电抗器在有牵引返回电流时迅速饱和,满足通流要求”。所谓电抗器的饱和,是在电流增加到饱和电流值时,电感值急速下降至趋于0,即在电抗器饱和时,此时电抗器没有电感值,仅相当于导线接通,断轨检查功能消失。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中,为了满足通流要求,需要使用饱和电抗器,在有牵引返回电流时电抗器饱和,此时,电抗器失去作用,无法实现任意情况下的断轨检查。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要求保护的安全型回流电抗器,在200A-2000A范围内的牵引电流通过的情况下,电感值范围稳定在50uH-500uH,即权利要求1中的安全型回流电抗器是不饱和电抗器,在有牵引电流通过时,依然可以使电感值稳定在一定范围内,不会饱和。因此,在有牵引大电流通过时,电抗器依然可以发挥其作用,实现断轨检查。
之后,又详细分析了对比文件1中的“饱和电抗器”根本无法应用于音频制式轨道用于断轨检查。对比文件1中的“饱和电抗器”应用于25Hz相敏轨道电路中,25Hz相敏轨道电路是低频电路,因此该饱和电抗器需要很大的电感值,而音频制式轨道电路是高频电路,如果应用于音频制式轨道会产生过高电压,伤害人身安全,同时也会在机械绝缘节出会产生很高的电压,伤害机械绝缘节。由于轨道电路的特殊性,轨道电路技术领域需要非常高的安全级别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的饱和电抗器时,根本没有动机会选择该电抗器应用于音频制式轨道用于断轨检查。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监督电路并不能用于音频制式轨道,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应用于音频制式轨道的启示。
审查员接受了该次答复意见,但是又下发了第二次审查意见,在第二次审查意见中,审查员给出对比文件2,指出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空心阻抗回流器,空心阻抗回流器包括:电感线圈L、谐振电容C,谐振电容C与电感线性L相并联,组成并联谐振槽路。空心阻抗回流器引出引线端子1和引线端子2,分别用于与钢轨相连接。当将空心牵引回流器连接到钢轨上时,空心牵引回流阻抗器中的电感线圈L对牵引交流呈现很低的阻抗,回流的总容量小于2000A,电感容量大于55 uH。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特征的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安全型回流电抗器在200A-2000A范围内的牵引电流通过的情况下,电感值范围稳定在50uH-500uH”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都是选择合适类型的回流电抗器设置在绝缘节之间实现对牵引电流的低阻抗和对电路信号的高阻抗,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依然不具备创造性。
粗看审查意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回流总容量小于2000A,电感容量大于55 uH这从字面上来说和权利要求1很接近的技术特征,那么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是否可以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非饱和电抗器”呢?
实质上,对比文件2中的空心回流阻抗器是并联在钢轨上,其作用相当于在两根轨道之间连接了一根短路线,两条钢轨上均有牵引直流电流,如果两条钢轨上的牵引电流平衡,即空心回流阻抗器两端没有压降,那么该空心回流阻抗器上并没有电流通过,而如果两条钢轨上的牵引电流不平衡,该空心回流阻抗器上才有不平衡牵引电流通过,这样空心回流阻抗器可以达到均衡两个轨条间的交流牵引电流、降低不平衡牵引电流在空心牵引回流阻抗器两端的交流压降的作用。由于空心回流阻抗器并联在钢轨上,空心回流阻抗器并不能作为回流通道设备通过牵引电流。即在对比文件2中空心阻抗回流器中流过的是不平衡牵引电流,而不是牵引电流。为保证轨道电路安全,不平衡牵引电流需要小于牵引回流的10%,根据对比文件2的记载,为达到最佳的实现效果,回流的总容量应不大于2000A,电感值大于55微法。因为对比文件2中的空心阻抗回流器本身并不能通过牵引电流,回流的总容量不大于2000A实际代表流过空心阻抗回流器的不平衡牵引电流不应超过200A,这样,在对比文件2中的空心回流阻抗器不能够通过200A-2000A范围内的牵引电流,其从技术本质上来说还是一个饱和电感。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在200A-2000A范围内的牵引电流通过的情况下,电感值依然稳定在50uH-500uH这一技术特征。
最终审查员接受了答复意见,该申请得以授权。
在本案例中,对于轨道电路并不熟悉的技术人员来说,审查员给出的对比文件与本申请还是具有比较高相似度的,审查意见中的评述也看似比较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尤其是专业度比较高的领域中,代理人应该本着对申请人负责的态度,和发明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充分沟通。在本案例的答复过程中,正是把握了本申请核心发明点的技术本质:采用了“非饱和电抗器”实现音频制式轨道的断轨检查,通过仔细研究对比文件得到对比文件中给出的电抗器均为饱和电抗器,无法实现音频制式轨道的断轨检查的结论,使申请最终得以授权。因此,在答复创造性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应紧密围绕本申请发明点的技术本质,从技术原理角度剖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区别,通过答复使审查员理解该技术本质并认识到其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从而对创造性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
以上仅为笔者在代理实践中的一些体会,如有不妥之处,还请读者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