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非商标申请中常见的审查意见

2017-12-08
  •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赵婷婷

      南非是非洲地区比较发达的国家。它不仅是中国投资者赴非投资的首选目的地之一,同时因其显著的辐射力,也是中国投资者进军整个非洲大陆的重要跳板。近年来,我国企业不断在南非开展业务,电信和基础设施行业尤为突出,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两国关系。

      我国企业进入南非市场的重要环节之一,就是进行商标注册。由于南非在历史上曾为英国殖民,其商标法律和制度深受英国影响。然而,南非的商标法律和制度并没有达到英国的发达水平,在商标申请阶段,官方往往会下发一些我们认为“多此一举”或“匪夷所思”的审查意见。笔者在此对南非商标申请中几种常见的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如下,希望给广大的商标申请人带来帮助。

      常见审查意见之一:商标联合

      商标联合是一种特殊的商标制度,广泛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非洲地区。 根据南非《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审查员依职权要求同一所有人将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进行商标联合。联合后的商标需要一并进行转让、变更或移转,商标联合对各件商标的商标权不会产生其它影响。并且,任一联合商标的使用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其他联合商标的使用。商标进行联合后,每一件被联合的商标依然视为单独的申请,可以单独进行维权。

      商标联合要求是商标申请受理且被分配申请号码以后,审查员在审查时根据商标近似判断标准依职权做出的决定,申请人在递交商标申请之时无法主动要求联合。

      目前,南非官方主要采用商标“链式联合”的方式。比如,一个申请人在第一次申请中递交了“AAA”商标在1,2,3,三个类别上的注册申请,审查员会下发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将本次递交的三件申请互相联合。虽然,1,2和3类的商品并不类似,但是由于商标完全相同,审查员依然会要求商标联合。

      一年后,如该申请人另行递交了“AAA”商标在4,5,6三个类别上的注册申请,审查员首先会要求申请人将本次递交的三件申请互相联合,然后要求将第4类申请再与之前申请的第3类申请联合,则该申请人的所有“AAA”商标申请则被“连成一串”,即为“链式联合”。

      除了该申请人再次申请相同的商标外,如申请人后续递交的商标申请包含“AAA”部分,如“AAA B”官方一般也会要求申请人将该新申请与之前递交的“AAA”商标进行商标联合。

      常见审查意见之二:放弃专用权

      放弃商标中某一部分的排他专用权是南非官方经常下发的审查意见中的一种。根据南非《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如商标中包含了无法区分商品来源的词语,则审查员依职权要求申请人放弃该部分专用权。在实践中,审查员判断一个词语是否可以区分商品来源的根据,除了考量该词语是否为普通常用词汇,行业通用词汇外,如该词语在本类注册簿上出现了3次以上,均会认为该词语无法区分商品来源。

      我国也曾经要求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之时声明放弃专用权的部分,但是一般来讲,申请人声明放弃专用权的部分一般为商标中的通用词汇或是一些对指定商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的词语。如在30类商品(食品)上申请“AAA FOOD”,“FOOD”则是直接描述产品内容的部分,需要放弃专用权。然而,在南非的商标实践中,官方往往以该词汇在注册簿中出现的次数为判断该一个词语是否需要放弃专用权。如申请人商标中的某一部分高频出现在本类的注册簿上,则无论是否具有描述性或暗示性,都需要放弃专用权。申请人可以与审查员进行争辩,但是官方一般都不会接受申请人的争辩理由。

      例如,申请人在第9类“手机”产品上申请“AAA MOBILE”,我们可以理解并接受审查员要求放弃“MOBILE”部分的专用权。然而,如“AAA”在09类注册簿上出现过3次以上,审查员将要求申请人分别放弃“AAA”和“MOBILE”的排他专用权。分别放弃“AAA”和“MOBILE”的排他专用权后不会影响“AAA MOBILE”商标作为整体受保护,但任何第三人均可以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注册和使用带有“AAA”或“MOBILE”的商标(“AAA MOBILE”这种组合形式除外)。

      鉴于分别放弃“AAA”和“MOBILE”的排他专用权后不影响“AAA MOBILE”商标作为整体受保护,申请人可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如不同意,也可以递交复审申请进行争辩。但根据实践经验来看,官方很有可能不会接受申请人的争辩理由。

      常见审查意见之三:向在先商标权利人发送公告信息

      南非审查员对于商标的近似判断标准一般比较松。实践中,申请因为在先商标被驳回的几率不是很高,除非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然而,这并不代表官方怠于审查。如审查员在审查中发现有在先商标与申请商标比较近似,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但不大时,审查员将要求申请人将自己的商标公告信息发送给在先商标申请人,以便其考虑是否在申请人商标公告期内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上述制度为欧洲国家比较普遍的做法。欧盟、英国、丹麦等国家均会将商标申请信息发送给在先商标权利人以便其决定是否提出异议。该做法充分体现了官方行使公权力并同时保护私权利的特点。

      南非的异议程序较为复杂,分为异议、答辩、递交宣誓书、质证、听证、裁定等多个阶段,费用昂贵且耗时长。考虑到审查员并未直接引证在先商标驳回在后申请,申请人有一定几率可以说服审查员不将申请信息发送给在先权利人。然而,考虑到在先商标所有人还是有可能在商标公告时关注到公告信息,从而提出异议,申请人也可同意审查员的要求。如在先权利人在在后商标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届时可再考虑是否进行异议答辩或是共存谈判。

      以上便是在南非商标申请中最常见的三种审查意见。虽为“审查意见”,但是依然需要申请人高度重视。无论是哪一种审查意见,申请人都需要在下发该审查意见的三个月内进行答复或申请延期,否则,申请将视为放弃。南非官方下发审查意见的频率很高,但一般都非常好克服。笔者建议广大南非商标申请人千万不要忽视答复审查意见的重要性,不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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