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文字在呼叫相同的情况下如何克服在先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2018-05-11
  •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牛姚刚

      《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下列商标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一、基本案情

      案例一:河南省张弓酒厂于2016年8月26日注册申请在第33类商品上的第21110921号“张弓好”商标被商标局引证第6550049号“张公好及图”商标予以驳回,河南省张弓酒厂以商标不近似为由向商评委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二:翁氏于2016年9月6日以商标近似为由,引证了第6446626号和第8170562号“金大祥”商标对赵建和于2016年6月6日初步审定在第14类商品上的第17377910号“今大祥JINDAXIANG”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

      二、决定结果

      案例一:经商评委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可以有效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二:经商标局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三、案例分析

      结合上述两件案件和《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来分析在商标读音相同的情况下,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主要考量因素为:文字字形、整体外观、含义、其他的要素。本文主要从上述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 案例一

     

    案例二

     

      1、字形设计上:

      案例一中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常规设计,引证商标文字使用艺术体设计,“公”和“弓”字体是不同的,文字的表现形式不同。

      案例二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使用常规字体,后两个文字相同,首字“今”和“金”在字形上是近似,文字的表现形式差异不大。

      可见,文字字形近似,在实际使用中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

      2、整体外观上:

      案例一中申请商标整体采用一个常规设计,文字横排排列,清晰易于识别;引证商标左侧为男性老者图形且凸出显示,右侧的汉字使用艺术体设计且字体颜色较浅,二者的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

      案例二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采用横排排列方式,二者的整体外观上存在不大。

      可见,在商标整体视觉效果近似的情况下,越容易被判定为近似商标。反之,其中之一的商标凸出其他部分时,其整体表现出区别于另一商标的其他特性,二者是能够区分商品的来源时,被判定为近似的可能性越小。

      3、含义上:

      案例一中申请商标中的“张弓”和引证商标中的“张公”均为汉语中的固有词汇,其含义分别为:拉弓和对某个张姓男性长者的称呼,二者的含义不同。

      案例二中被异议商标汉字“今大祥”与引证商标“金大祥”均为臆造性词汇,臆造性词汇在无证据能够证明其形成对应关系的情况下,含义是无明显区分的。

      可见,当商标中的文字含义不同时,两商标共同使用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反之,商标的文字在无明显区分的情况下,基于在先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4、商标的知名度、产品特性、商标权利人、地域性、主要恶意、同行业竞争者等其他要素

      知名度:申请人的“张弓”酒品牌在白酒行业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延续了申请人的“张弓”品牌,其是可以承载申请人“张弓”酒品牌知名度。当商标知名度越高的情况下,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会降低。

      产品特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33类商品上,此类商品在销售场所主要在专卖店或者品牌柜台,其只销售同一个厂商的不同的品牌的白酒商品,且消费者在购买该类商品时,也是根据自己的喜好挑选白酒商品。因此,该类商品在实际使用中不存在混淆的前提。

      商标权利人:申请人作为一个知名的酒厂,“张弓”酒品已经有40多年的历史,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而本案引证商标权利人仅是一个自然人,鉴于其个人能力、资金等多种要素的限制,其是否在实际中使用了引证商标也属于待考证的事实。商标权利人是否有具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还仅是为了保护品牌而做的商标防御性的注册行为,其也影响判定商标近似可能性。

      地域性: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明知和接触的可能性较高,其具有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可能性较高。

      主要恶意:被异议人赵建和除了摹仿引证商标外,其摹仿了行业内“六福珠宝”、“周生生”、“老凤祥”等知名品牌,可见其注册商标的目的就是攀附他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

      同行业竞争者:当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为同行业竞争者时,未进行合理的避让义务时,反而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申请注册商标的,很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行为,此种行为应予以禁止。

      总结:商标读音相同的情况下,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主要考量因素为:文字字形、整体外观、含义,如下是需要注意的情况:

      1、文字字形近似,应尽量避免,例如:

      2、文字字形差异较大,可以争取,例如:

      3、整体外观无明显区别,应尽量避免;

      4、整体外观差异较大,可以争取,例如:

      5、含义无法区分,应尽量避免,例如:

      6、含义明显不同,可以争取,例如:

      以上为笔者的一家之言,难免有不当之处。笔者希望抛砖引玉,文中不妥之处,欢迎各位同行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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