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闫瑾
一、案情基本介绍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9日申请注册了第22066089号“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于2017年9月12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驳回通知书,该商标因第5531821号“范儿;FAN’S”等5件引证商标而被驳回。2017年9月21日,申请人委托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如下表所列:
2018年6月24日商评委下发商评字[2018]第0000096591号《关于第22066089号“长安范儿F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定申请商标与上述五件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二、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外文“FAN”,是否会构成近似商标,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三、案件评析
与前述案例类似的案件很多,在此另外列举一件与本案案情类似,并在驳回复审中获胜的案例如下:
通过上述案例的列举可以看出,申请商标均是由中文汉字及外文字母构成的文字组合商标,在商标申请注册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均因与其它商标的外文字母相同或者近似而被驳回。但最终在复审程序中,均被认定为不构成近似商标而予以初步审定并进入公告程序中。
但是,与此相反的案例中,申请商标是由单纯的外文字母构成,据以驳回的引证商标则是由单纯的外文字母商标或者是由中文汉字与外文字母组合而成的商标。在这种情况下,驳回复审阶段并没有被获得支持。
例如:
另外,单纯的英文商标在据以引证商标的商标为英文及汉字组合而成的商标时,如果申请商标为固有词汇,有着众所周知的固有含义时,能够从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效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同样也能够在驳回复审案件中胜诉并被予以初步审定。
例如:
通过上述列举,我们可以大致总结出外文字母商标在申请后,因其它含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外文被驳回进而复审的情况:
其一,如果申请的商标为中文汉字、外文字母等多个因素组合而成的商标,因其它含有相同或者近似的英文商标而被驳回的。考虑到中文部分对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公众的识别性而言,商标通过复审而获得初步审定的可能性更高。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外文部分往往作为中文部分的修饰或者是注音,并非主要核心的识别部分,相关公众根据一般的认识,会将其主要的注意力集中在中文部分,对外文部分甚至出于忽略的状态。近似甚至相同的外文部分并不会对相关公众的识别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商标的整体设计、呼叫及含义指向均存在明显的差异,能够为相关公众有效区分。而根据驳回复审的决定也可以看出,商评委对这种情况持肯定意见。
其二,如果申请商标是单纯的外文商标,但是该外文为固有的单词,有着众所周知的确定含义。其据以驳回的引证商标为单纯的外文或者中文与外文组合的情况,申请商标更容易因含有确定的含义,并结合不同的设计及呼叫而被认定为与据以驳回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从而获得初步审定。
其三,申请商标为单纯的外文商标(或者包含了图形等其他不可直接识别的要素),而该外文为臆造或者没有确定含义的字母组合,据以驳回的引证商标包含外文字母,且与申请商标的外文相同或者近似。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商标被驳回的概率相对较高。
虽然商标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个案性,但是审理的思路也是有迹可循的,正如前文所归纳总结的三种情形。
随着国内商标注册量的激增,不仅中国本土的经营者注册大量的商标,外国经营者在我国的商标注册量也有大幅的增加,其中就包含了大量的外文商标。而外文字母商标不仅指英文、法语、德语等语种,还包含了中文中的拼音。但是,不论是中文还是外文,其本身为有限资源。因此,随之而来的并不是更多的商标通过审查进入初审并公告,而是更多的商标会因为各种原因被驳回。
因此,综合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在针对含有外文商标的注册建议中,首先应当对客户希望注册的商标进行充分的检索,如果在先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外文商标,并有可能被作为据以驳回的引证商标时,最好建议客户将中文及外文字母联合注册,即使被驳回也会拥有较大的复审空间。而如果外文部分没有在先障碍,则建议各个要素分别注册,或者考虑其他情况而对相关要素进行组合,以降低注册风险。
而在针对含有外文商标的复审中,则需要对商标进行整体分析,对于包含汉字部分的申请商标,应当着重强调其整体性已经汉字与字母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而的降低混淆误认的认定。如果是单纯的英文商标,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是最为有利的因素,其次需要考虑在先注册情况、在先共存情况等。从而提高商标复审的通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