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引证商标正处于转让程序的异议案件如何确定异议人主体问题

2019-01-25
  •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高原

      摘要:在律师处理以《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提出的商标异议案件时,时常会遇到在先引证商标正处于转让程序中的问题。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异议案件应该以何主体资格提出?会有何种风险?本文旨在浅析如何确定此类异议案件的异议人主体资格问题。

      关键词:商标转让 异议申请 异议人主体资格

      基本案情:

      案情一: 甲公司欲对某公司的某件初审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甲公司的引证商标正在向其关联公司乙公司转让,转让申请目前刚刚受理,尚未实审,没有核发转让公告及转让证明。律师建议该案件以甲公司名义提出。

      案情二:A公司欲对某公司的某件刚刚初审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其名下引证商标同样正在向其关联公司B公司转让,该转让申请已于4个月前提出,正在实审中,律师建议等待核发转让公告和转让证明后,以B公司名义提出异议申请。

      案件分析: 

      上述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在先引证商标均处于转让程序中,但不同的是案件一最终以转让人甲公司名义提出,案件二最终以受让人B公司名义提出。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区别呢?

      首先,需明确的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同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违反《商标法》前述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需提供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这里的在先权利可以是在先商标权、在先字号权、在先著作权、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利害关系可以是代理关系、代表关系、合同业务往来关系等。因此当以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时,异议人应提交在先商标权的证明,即异议人必须是在先引证商标的商标权人,才有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申请。因此,简单来说,在上述两件商标异议案件中,当提出异议申请时,在先引证商标在谁名下,即应以谁的名义提出。

      具体来看案件一,通常情况下完成一整套转让流程,即从提交转让申请到核发转让证明大约需要4-6个月左右的时间,该案件引证商标的转让申请刚刚被受理,待核发转让证明完成转让保守估计还需要2-4个月的时间,而初审商标的异议期只有三个月,因此该案件很可能无法等到在先引证商标完成转让,也就是说若在法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申请,在先引证商标还是在转让人甲公司名下,所以该案件甲公司才是适格的异议人主体。

      我们再来看案件二,该案件引证商标的转让申请已于4个月前提出,正在实审中,预计在1-2个月内即可核发转让公告及转让证明,在先引证商标随即由A公司转让到B公司名下。被异议商标目前刚刚初审,还有大约三个月的异议期,因此可以等待完成转让后,以受让人B公司名义提出异议申请。

      综合上述两个案例,异议申请究竟应以谁的名义提出,要看提出异议申请时在先引证商标在谁的名下,同时要结合异议申请的三个月异议期限和转让申请的审理时限,根据在先引证商标所处的不同转让流程,综合判断。

      出现的问题 :

      上面分析了这么多,无非围绕着一个核心问题:只有在先引证商标的商标权人,才有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申请。那么如果主体资格不适格,对于异议案件会有何种风险呢?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异议人)并说明理由。因此异议申请中异议人主体资格不适格,将直接导致异议案件不予受理。特别是在极端情况下,异议人卡在异议期的届满的最后几天提交异议申请,案件不予受理后,将超出法定异议期限,错失异议资格。

      解决方法:

      那么,如何避免出现这种不予受理的情况呢?通常情况下,如案件二直接以受让人的名义提出该异议申请,是最为理想的情况,省去了很多后续的程序。但是很多时候,由于受到三个月异议期的限制,异议申请不能等到在先引证商标完成转让,因此只能先以转让人的名义提出异议申请,待在先引证商标转让完成后,再出具一套权利承继声明,由受让人继承转让人在异议案件中的全部权利义务。此套权利承继声明所需的文件有:1、原权利人放弃权利声明,载明:原权利人(转让人)放弃该案相关的权利,将全部权利义务由受让人承继,参加后续审查程序并承担相应的审查后果;2、承继声明,载明:受让人承继原权利人(转让人)在该案中的地位,参加后续审查程序并承担相应的审查后果;3、一份新的商标异议委托书,委托人为受让人,由受让人签署;4、新异议人(受让人)营业执照副本,5、引证商标转让证明及转让公告。提交了上述权利承继声明后,在先引证商标的受让人即成为了异议案件新的适格主体。

      结论:

      通过上面的阐释,其实我们发现在处理此类在先引证商标正处于转让程序中的异议案件时,只要把握住“在先引证商标在谁的名下即以谁的名义提出异议申请”这一要点,判断异议人主体资格这一问题将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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