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认识

2019-07-26
  •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邬慧清

       

      摘要:随着发明专利价值的不断提升和申请数量的增多,企业对于发明专利越来越重视。但是,对于发明专利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要符合在专利意义上对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要求,即,发明专利需要满足《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文针对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内容属于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介绍作者的一些浅见。

      关键词:发明专利,保护客体,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技术效果

       

      一、关于发明专利保护客体的解释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其中,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指出,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指南中还指出,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综上,《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技术方案”,应该同时具备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三要素。需要说明的是,审查指南有关技术方案的定义中,“利用了自然规律”是为了排除仅仅利用人为规定和经济规律等完成的发明,并不是要求说明书中必须指明具体应用了什么自然规律。

      虽然对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有诸多解释,可以作为发明专利撰写和审查中的依据,但是,在发明专利的撰写、审查意见答复的过程,对于保护客体的问题还是有很多需要深思之处,为了在专利撰写过程中避免被下发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问题,作者在本文中对发明专利保护客体的一些浅见进行说明。

       

      二、判断发明专利是否符合保护客体的需求和案例分析

      ◆针对主题

      在专利撰写过程中,避免将发明专利主题确定为不属于专利意义上的产品。例如,发明专利的保护主题不可以是:气味或者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本身;图形、平面、曲面、弧线等本身。如果在发明专利的撰写过程中,其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主题属于上述明显不符合保护客体的,则无论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采用何种撰写方式,审查员都可以只依据对该权利要求主题的审查,直接认定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本身不在《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保护范畴,但其发生装置或方法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虽然图形、平面、曲面、弧线等本身不在《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保护范畴,但具有图形、平面、曲面、弧线等的产品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案例1

      权利要求1:一种供划线作业使用的划规,由两臂及铰轴组成,其特征在于:……。

      权利要求2:按权利要求1的划规所形成的等分圆。

      案例分析: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主题是一种等分圆,虽然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等分圆利用了权利要求1的划规进行了限定,但其实质上请求保护的主题是一种图形本身,而图形本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意义上的产品发明,因此不属于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

      •案例2

      一种新型由套管二氧化碳防腐选材图版,权利要求1保护的选材图版,根据油气井的温度和二氧化碳分压值,并通过标定的边界点的连线确定了各钢种可应用腐蚀环境的范围。

      案例分析:该方案实际上是基于大量试验分析研究,发现了属于客观自然规律的定量关系,符合利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达到技术效果的需求。但是,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主题为“一种新型油套管二氧化碳防腐选材图版”,其保护的是一种图版“产品”,该“产品”是以温度为横坐标、以二氧化碳分压为纵坐标划出的五条曲线构成的坐标图形,虽然该图版是基于大量的室内实验数据和现场收集数据制作的,但并不能改变该图版就是一种坐标图形的属性。因此,该权利要求1保护的图版上呈现的坐标图形不能被工业生产制造,并没有限定出一个产品的技术方案,本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意义上的产品发明,因此不属于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但是,选材图版是一种反映材料与相关参数之间关系的坐标图形,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通过该图形形式的直观表达进行适当的选材操作,实质是基于大量的实验数据、认识和利用自然规律而形成的一种经验总结,若要对该项技术申请发明专利,本质寻求保护的应该是其贡献所在的选材方法上。

      ◆针对技术手段

      如果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显示要求保护的是专利意义上的产品,但是,除主题名称为技术特征外,其余全部特征都是人为定义的规则,若该规则仅仅依赖于人的思维活动,则不属于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该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并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案例3

      权利要求:一种汉字学习用快速阅读册子,是一种标记汉字而代替图形,使得训练快速阅读的同时学习各种汉字的学习汉字用快速阅读册子,其特征在于:

      具备一次性聚集阅读包含汉字的文字的感官视野扩大训练方法,在选定及配置汉字时,包含运用汉字的部首而形成学习页,其中,所述感官视野扩大训练方法包括第1学习页(100)而形成,将部首汉字(140)与其读音(150)印刷于多个方形盒子(130)内,在所述部首汉字(140)与其读音(150)之间追加印刷暗示一次性聚集阅读所述部首汉字(140)与其读音(150)的肉眼形状的图形(160),并逆向印刷所述部首汉字(140)与其读音(150)的文字形状,以便容易集中到所述部首汉字(140)与其读音(150)而一次性聚集阅读所述部首汉字(140)与其读音(150),并且所述第1学习页(100)包括以Z形连接所述多个方形盒子(130)与起始点(110)及结束点(120)的斜线(170)。

      案例分析:该方案请求保护一种汉字学习用快速阅读册子,除主题名称外,其余特征一方面限定了册子中印刷图案的排布组成情况,另一方面,功能性的描述了其通过“一次性聚集阅读包含汉字的文字的感官视野扩大训练方法”具有“训练快速阅读的同时学习各种汉字”的效果。然而,印刷图案本身属于一种人为定义的排版规则,其并不属于能体现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也未产生技术效果。因此,该方案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具体确定所要求保护的方案是否为专利意义上的保护客体时,对技术方案的判断,重点在于判断该方案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具体而言,需要将权利要求的方案作为一个整体,判断整个方案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产生了技术效果。通常,对技术方案的判断无需借助现有技术,但是,在判断过程中通过说明书尚不能作出判断时,也可以通过与现有技术的比较来确定是否是技术方案。

      ◆几种特殊方案

      对于权利要求中涉及计算机和处理器,方案整体为游戏规则,如何判断权利要求整体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对于电子支付方案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对于质量控制方法类方案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

      •案例4

      权利要求:一种包括处理器的游戏系统,处理器被布置为将玩家选手分配到桌,使得所述玩家选手能够在所述桌参与特定纸牌游戏的牌局,其中,存在多个玩家,每个玩家具有一个或多个相应玩家选手,用于参与所述纸牌游戏的相应牌局,其中,正有效参与所述纸牌游戏的牌局的玩家选手能够从所述牌局越序退出以不再有效参与所述牌局,其中,处理器被布置为通过以下步骤将玩家选手分配到桌:

      对于第一玩家的第一玩家选手,从所述纸牌游戏的多个桌中识别针对所述第一玩家选手的可分配桌,其中,如果除了仅依靠玩家的已分配玩家选手对牌局的参与而可获得的有关该牌局的信息之外,特定玩家选手至桌的分配自身不能再向任何玩家提供与该玩家的已分配玩家选手正有效参与的牌局相关的另外信息,则所述桌是所述特定玩家选手的可分配桌;以及

      将第一玩家选手分配到识别的可分配桌。

      案例分析:该方案请求保护的整体基于游戏规则的设定,其本质是一种人为制定的规则,无论权利要求中是否涉及了计算机或包括处理器的计算机实现的游戏系统,但计算机、处理器在该方案中仅仅是用于实现游戏规则的一种工具和载体,并未构成技术上的交互或结合,该方案中的识别和获取信息的操作虽然用计算机执行,但仅仅也是使用计算机这种工具,方案本身依然是游戏规则,可以认为其不构成《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案例5

      一种互动电视电子支付方法及系统,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电子支付系统。

      案例分析:虽部分内容涉及商业上的应用,但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应从权利要求整体进行判断。若方案并不是仅仅对支付规则的制定或改进,而是通过各种设备的互连构成一种互动电视电子支付系统,在该系统中各设备进行信息交互,完成账号绑定和费用支付,其中各设备的互连和信息交互显然属于技术手段;同时该方案也解决了通过互动电视进行电子支付时操作不便捷和无法保证安全性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案例6

      质量控制类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例如:一种传感器的检测方法,若其中涉及的参数指标选择、阈值选取等手段,尽管可能受到人为的影响,但总体上只要其利用、遵循了自然规律,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发挥着技术性作用,并非人为的任意选择,就具有技术性,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观点总结

      基于上述观点的陈列以及案例的说明可知,在判断预保护的方案是否为技术方案,符合发明专利保护客体时,应该准确地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上,将权利要求的方案作为一个整体,判断其是否采用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产生了技术效果,不能简单地因其包含了技术特征就直接认定其是技术方案,或者因其包含了非技术内容,就认定不是技术方案。需要结合主题、技术手段、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甚至现有技术等多个因素,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判断方案是否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以保护符合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保护客体对应的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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