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朱国栋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这是对国名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问题的预先排除性规定。但在商标审查实践中,仍存在各种表现形式的含有国名商标的注册申请,如何针对这些申请作出是否可注册的合理判断,值得详细研究探讨。
一、国名的常见表现形式
理解“含有国名的商标”概念,前提是对“国名”的定义及范围作出界定。“国名”的字面意思就是国家的名称,包含主权国家和地区的名称。具体来说,国名首先有地名的属性,是能够直接指认某个国家或地区地理实体的表达。【1】国名同地名一样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官方正式名称、简称、历史名称、别称等,只要一般公众能将此种表达与某具体国家或地区地理实体联系起来,这种表达就是“国名”。
一般而言,社会活动中使用最多也是公众最为熟悉的是国家的官方名称,尤其是国家的简称和缩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国”“UK”等 。但因为国名含义的核心是直接指认某个国家或地区地理实体,满足这个要求的都可以称之为“国名”,因而国名在日常生活中有多种表现形式。
(一)用中文表达的国名
用中文表达的国名包括我国的国家名称和外国国家名称的中文译文。中文是我国公众最主要的认知语言,因此用中文表达的国名在国家活动、社会生活和商标构成中都是使用最频繁的表现形式。常见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
1.官方的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如我国官方的国家名称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中国”“中华”。
2.国家名称的拼音,如“Mei Guo”“ZHONGGUO”。
3.国家的别称,如荷兰的别称是“风车之国”,瑞士又被称为“钟表王国”。
4.国家的历史名称,如韩国旧称“高丽”,印度古代称为“天竺”。
5.其他特殊国名表现形式,如“法蓝西”“马耳她”这些与国家名称字形、读音等相近的表达,在使用时也会使人联想到近似的“法兰西”“马耳他”,从而与这些国家对应起来。
(二)用外文表达的国名
国家名称在国家重大活动和国际交往中被频繁使用,公众对于其外文形式也有一定的熟知度。英语是国际交往中最通用的语言,相较于其他外语形式,公众对于各个主权国家和地区的英文名称的熟悉程度明显更高,因此外文表达的国名又可分为国名的英文名称和国名的其他语种表达两类,如我国国家名称的英文全称是“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简称或者缩写为 “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而“فرنسا”是阿拉伯语中“法国”的指称。
二、含有国名的商标的表现形式
在上述对“国名”概念的理解和表现形式的列举基础上,我们得出“含有国名的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之上,由国名或国名及其他商标的构成要素组成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标识。“含有国名的商标”可以分为纯粹国名商标以及国名与其他标记构成的商标。
纯粹国名商标,是指仅由国名构成的商标,包括由单一国名构成的商标,如“华夏”“德意志”“Greece”,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名的并列组合而成的商标,如“中华日本”“中美欧”“日美韩”。
国名也可以和其他商标构成要素,如字母、数字、图形、颜色等,构成含有国名的商标,如“大韩泡菜”以及“法国珠宝”。
三、含有国名商标的注册审查的考量因素
国名对于国家来说具有宣誓领土主权、民族独立的意义,以及展示国家形象和象征国家尊严的功能,因而在国家活动和对外交往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国家名称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可能会导致妨碍国家使用象征其主权标准的权利、损害国家尊严、形成不公平占有等不良影响,且此类标志如使用在特定商品上,也可能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品质等产生误认。【2】因此,法律预先排除其注册,特别是由单一国名构成的商标标识。但并非所有含有国名的商标都不能获得注册,在审查实践中,需要考量多种要素。
(一)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可以获得注册
在含有国名的商标的审查及注册中,经外国政府同意(比如通过企业名称等形式批准),以及在中国通过企业名称登记、社会组织登记、教育部备案、报刊杂志名称审批备案等形式获得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同意的,则可以在商标中使用相关国名。
获得有关部门同意或批准的注册例外,既体现了商标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如企业名称登记的相关规定)的协调,也充分尊重了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便利于相关主体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是一种广义的意思自治。此类商标包括: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在商标局获得注册的“中国铁路”“中国建筑”等企业名称中含有国名的商标;报刊杂志名称审批备案后在商标中使用国名的,如“中国教育报”“中国日报”等;教育部批准备案后在商标局获得注册的“中国地质大学”等高校名称中含有国名的。
以大学校名商标为例,近年来,许多大学纷纷将校名注册为商标。大学的基本和主要职能是教书育人,但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大学校名代表着学校的品牌和形象,承载着良好的声誉和知名度,具有极高的潜在商誉。通过将大学校名注册为商标进行确权和维权具有很大的必要性。“中国地质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等就是注册有效的商标,它们当中即包含我国国家名称“中国”,并在教育部批准备案后获得了商标注册和保护。当前,高校校名注册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主要是第41类教育培训、出版服务,第42类科研研发,第16类书籍以及第9类科研用仪器、教学仪器等。
(二)含有国名的标识是否形成了区别于国名的含义
若从整体判断,含有国名的标识已经形成了区别于国名的特定含义,则标识可以获得注册。
例如,在“中国劲酒”商标案中,申请人劲牌有限公司申请将“中国劲酒”商标注册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蒸馏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被商标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为由驳回。在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处所称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是指该标志作为整体同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如果该标志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且其与其他要素相结合,作为一个整体已不再与我国国家名称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则不宜认定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本案中,申请商标可清晰识别为‘中国’‘劲’‘酒’三部分,虽然其中含有我国国家名称‘中国’,但其整体上并未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并未构成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3】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说明,在判定含有国家名称的商标能否注册时,应当考虑商标整体,从整体构成上判断是否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不能仅仅考虑商标的组成部分是否含有表达国家名称的文字内容。
在另一个案例“中国星”商标案中,申请人就没有劲牌公司那样幸运了。该案申请人中国星商标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中国星CHINA STAR ENTERTAINME GROUP及图形”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员会驳回,申请人起诉到法院。对此,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星商标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中的‘中国’及‘CHINA’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其分别与‘星’与‘STAR’结合使用,构成了‘中国星’及‘CHINA STAR’。由于中国星商标有限公司提交的有效证据中不能证明‘中国星’和‘CHINA STAR’具有特殊含义,亦无证据证明‘中国星’和‘CHINA STAR’属于固定词组,因此,申请商标整体与中国国名相近似,申请注册不符合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4】
该案二审中,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员会答辩称:“申请商标由中文、英文和图形三部分组成,‘中国星’和‘CHINA STAR’均非固定词组,其中‘中国’和‘CHINA’在上诉组合中仍表示中国国名的含义。申请商标虽然包含图形部分,但一方面文字是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而文字部分与中国国名构成近似;另一方面包含中国国名的商标应从严把握,即便是图形部分有一定的独创性,但只要和包含国名的文字组合后没有产生其他特定含义,整体仍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国名问题在我国商标审查中有一定的特殊性,须从严把握。……我国国名须经特别批准才能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中的‘中国星’及‘CHINA STAR’涉及中国国名,整体上未产生明显区别于国名的文字含义。因此,申请商标整体与中国国名相近似,申请注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5】可见,在该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都严格遵循了对含有国名的商标注册进行从严把握的原则。
注释:
【1】参见陈动:《论国名与国号》,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2】参见赵玲:《与外国国名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审查及实践》,载《中华商标》2017年第8期。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提字第4号判决书。
【4】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814号行政判决书。
【5】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82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