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洲如何预防商标抢注?

2020-06-19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赵婷婷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提起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很多商标申请人都会错误地把它理解为非洲的“欧盟”,故以为自己在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了商标注册就等于在整个非洲享有商标权利。殊不知,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是个非常特殊的组织,其成员国非常有限且均为非洲非常不发达的国家。另外,该组织对商标的保护非常薄弱,是商标抢注重灾区,维权可谓十分困难。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OAPI)是由前法国殖民地中的官方语言为法语的国家组成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地区性联盟,总部设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该组织共有17个成员国,分别为喀麦隆、贝宁、布基纳法索、中非共和国、刚果、乍得、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 (象牙海岸)、马里、毛里坦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科摩罗。这17个成员国均没有各自独立的知识产权制度,而依据《班吉协定》统一管理各个成员国的商标事务。所以,在各成员国,均不存在单一国家注册的可能性,只能通过该组织注册。

  为了充分了解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我们先对该组织的商标注册制度进行简要介绍。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虽然不是《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的成员国,但是该组织也采用国际尼斯分类。该组织规定每份申请可以为一标三类,也就是说3个类别以内均收取一份费用,费用从第4类开始增长。但是,商品和服务不能在同一件申请中混合注册。比如,申请人希望递交7、12和37类的申请,那么就必须把7和12类两个商品类别放在一起递交一件申请,37类则需要单独递交一件申请。提交申请的同时即核发官方受理通知书。申请受理后,官方审查期大约为二到三个月,官方审查通过后,核发注册证书。如果官方审查没有通过,审查官员会在驳回前给予通知,并须在听取申请人答辩之后才能作出最后决定。注册后的商标在官方公报上进行公告,公告期六个月。如果无人异议,商标将获得注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从注册申请日开始计算。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则OAPI 组织将在听取双方答辩之后作出决定。续展申请可以在注册到期日前6个月提出,每次续展有效为10年,宽展期6个月。续展费用不再按照一标三类的方式计算,而是按照每个类别分别计算。对于办理商标的转让、变更,转让协议和变更证明均需要办理公证。

  从以上的商标制度可以看出,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商标审查时间非常短,仅仅需要二到三个月。这是因为审查员并不进行在先权利审查,而只对绝对理由进行审查,比如,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为禁止注册的标识等等。在实践中,商标申请因为绝对理由而驳回的情况并不常见,究其原因,并不是因为审查员的审查标准普遍宽松,而是因为该组织的审查员大多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对于审查标准并不熟悉,故不会轻易做出驳回决定。所以,在该组织获得商标注册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也正因为如此,抢注情况猖獗且泛滥。

  防止抢注一直是广大企业在商标维权活动中的难题。既然在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抢注商标如此容易,我们需要如何防止被抢注的情况发生呢?笔者建议,首先要做的就是在非洲地区加强商标监测,并且,当我们监测到抢注商标时,一定要考虑积极提出异议或是其他反对措施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异议程序:异议人在商标6个月公告期内向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申请人需要在收到异议申请书的3个月内进行异议答辩,随后双方可以进行质证与反驳,如双方均再无质证或是反驳意见,官方将依双方任一方申请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官方下发异议裁定。对异议裁定不服,任何一方可以向高等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高等上诉委员会(High Commission of Appeal)是受理对非洲知识产权局审查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的机构。如果上诉成功,非洲知识产权局的撤销决定将被驳回。

  根据《班吉协定》的规定,如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未按时进行答辩或申请答辩延期,则商标申请将直接视为放弃,官方不再依职权审查。而在实践中,官方也会随机对部分案件进行依职权审查。对于异议理由,除了基于在先商标外,其他理由很难被支持。但是《班吉协定》“商标和服务标志”部分的第五条第三款也规定了“如果申请人在申请商标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已经有他人对拟申请商标享有在先使用的权利,那么在先使用人可以在该商标公告之日的六个月内提出商标权属争议申请”。商标权属争议申请提出的时间与异议申请相同,程序也是一样的,但是除此之外,《班吉协定》和实施细则均未进一步对商标权属争议申请问题进行说明。在实践中,提出商标权属争议申请,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先使用人(真正权利人)可以提供商标在非知成员国内在有争议类别上有在先使用的证据,第二,真正权利人可以证明申请人的主观恶意。

  如果异议人很不幸的既不享有在先注册,也无法提供在先使用证据,更无法证明申请人的主观恶意,那么通过行政程序是无法解决被抢注问题的。与国内的商标制度不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作为行政机关,无法处理商标的无效宣告和不使用撤销申请,如申请人希望对已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或是不使用撤销,只能向该组织的任一成员国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笔者未曾处理过类似的诉讼案件,但是经过初步了解,诉讼程序的整体费用较高,但是各成员国的司法审判水平很低。并且,本地保护主义较为突出。如果提出不使用撤销诉讼请求,原告无需先进行使用调查(即无需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但如被告可以提供仅在一个成员国的使用证据即可以维持整件商标的有效性。

  由此看来,如果商标已经被抢注,那么真正的权利人将面临非常被动的局面,如果通过行政或是司法途径无法有效解决,那么只能依靠聘请一个谈判高手了。

  由此看来,如果商标已经被抢注,那么真正的权利人将面临非常被动的局面,如果通过行政或是司法途径无法有效解决,那么只能依靠聘请一个谈判高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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