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赵晓荣
专利审查过程中,技术问题对于创造性判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技术问题的提出对于某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非公知常识,则发现该技术问题对于该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具有非显而易见性。但是,如果专利申请提出的技术问题仅是就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问题换了一种陈述方式,实质技术方案却与现有技术完全相同,此时技术问题是否能够被视为带来了创造性进而使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呢?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规定:关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关于显著的进步,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关于判断方法,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笔者接下来将模拟一种电路结构对比情况来分析技术问题在创造性判断中所起的作用。
通常在涉电路结构专利审查中,如果电路结构完全一样,则认为电路的工作原理相同,产生相同的作用和技术效果,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那么,如果现有技术并没有公开某专利申请所提出的技术问题,是否可以认为技术问题的提出本身具有创造性而给予授权呢?
假设,有一发明专利(下称假想专利)的名称是“一种自激推挽式变换器”,其主要发明点是在两个三极管的集电极之间连接“消除推挽三极管在上电时因特征频率过高而产生正弦振荡的高频自激抑制电路”,主要实现方式如图1所示在两个三极管TR1和TR2的集电极之间连接电容C2。涉案专利所提出的技术问题是“上电时出现高频振荡,可能损坏三极管”,专利权人认为,发现上电时存在高频振荡是发明人利用特殊方式首次发现的技术问题,现有技术均未发现该技术问题,发明人的创造性贡献就是发现了该技术问题。
图1
图2
再设,另有现有技术如图2所示已经公开了与假想专利相同的电路图。现有技术在推挽变换器的两个三极管BG1和BG2的集电极之间连接串联的R3和C2,这与假想专利的连接方式完全相同。现有技术所提出的技术问题是“产生的尖峰电压会损坏晶体管”,为此,现有技术提出的解决路径是“R3和C2组成能量吸收电路,因为电容上的电压不会突变,因此,可以避免变压器B的初级绕组产生尖峰电压而损坏晶体管”。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电工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尖峰电压和高频振荡是等价的,两者无法割裂为两种不同的技术问题和结果。且抑制振荡采用电容也是该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为电容自身的特性便可以起到抑制振荡的作用。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假设情况中这种结构与现有技术完全相同的电路方案,不宜认定因技术问题没有被公开而具有创造性。在上述假设情况中,技术问题只不过被换了一种描述形式公开,其对于该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实质上是相同的。照此案例,如果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仅更改技术问题,在技术问题的描述上大做文章,使用与现有技术记载的名词不一致的方式来陈述技术问题,凭此认定技术问题的提出具有创造性,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样容易导致专利申请陷入纯文字游戏,消磨掉科研工作者申请专利来保护新技术方案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