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M-I有限公司和集佳团队坚持不懈的努力下,近日,由集佳代理的两件重要专利先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有效,为相关专利侵权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事实
专利权人M-I有限公司隶属于全球最大的跨国油田技术服务集团斯伦贝谢。斯伦贝谢早在1980年就进入中国石油行业开展油田服务业务,在中国现有4400多名员工。斯伦贝谢公司一直致力于和中国的各大石油公司一起并肩合作,为促进中国石油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斯伦贝谢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一贯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油田技术各个领域拥有大量基础专利。
M-I有限公司于2019年下半年对河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了337调查,并在中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多起专利侵权诉讼。针对上述专利侵权诉讼涉及的M-I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关于框架和筛网的中国发明专利及其同族发明专利,河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为请求人于2019年底和2020年初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无效宣告请求。
在两无效请求中,请求人援引了大量现有技术证据,主张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集佳争议解决团队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讨论和模拟口审;口审过程中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以及相关现有技术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说明,着重根据审查指南的三步法的评价标准进行了深入说理和细致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最近作出的无效决定中最终认可了集佳观点,决定维持两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有效。
案件评析
在涉诉专利的无效请求中,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区别特征并无异议。但请求人认为这些区别特征简单、常见、容易想到,已经被相关证据公开,并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中也必然能够实现类似功能,进而也就给出了启示。因此,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
但事实上,结合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可知,发明人在做出本发明时面对的技术问题是非常复杂而艰难的。正是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才实现了用这些“简单”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对于该技术问题的解决,其它现有技术均未给出任何启示,甚至技术构思都完全不同。合议组据此维持了专利权有效。另一专利也存在类似情况。
可见,如何认定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确定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启示至关重要,也是本案的关键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对《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中,已经在在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第二步明确规定了“需要根据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界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必须站在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基础上。只有正确界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才能确定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启示,才能确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是否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脱离目标发明本身而随意界定区别特征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就会使得第三步的“技术启示”也变得简单、随意,进而不可避免地陷入事后之明,主观上降低对目标发明的创造性的认可程度。在以目标发明为标杆、灯塔的情况下,从现有技术中寻找技术特征进行堆砌,自然是简单而容易的;但问题就在于,在没有目标发明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标杆、灯塔?爱因斯坦曾经说:“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问题也许仅是一个数学上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新的问题,却需要有创造性的想象力。”这一点在专利的创造性判断上也往往成立,那些表面上看似“显而易见”的发明,事实上也可能具有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