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泰诺健股份公司Technogym S.P.A(以下简称“泰诺健”)与山东蓝德健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蓝德”)涉及“锻炼器材(跑步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驳回了山东蓝德的上诉请求。至此,在泰诺健和集佳团队坚持不懈的努力下,集佳代理泰诺健与山东蓝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获得最终胜诉!
基本案情
专利权人泰诺健创立于1983年,是一家总部位于意大利、在全球拥有14家分公司的世界顶级健身器材制造商。泰诺健是七届奥运会(2000年悉尼奥运会、2004年雅典奥运会、2006年都灵冬奥会、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2年伦敦奥运会、2016年里约奥运会及2018年平昌冬奥会)的官方供应商。除了为奥运事业做出贡献外,泰诺健还与世界上最负盛名的一些体育俱乐部建立了合作关系并为冠军队伍提供体育训练装备和服务,例如AC米兰、国际米兰、尤文图斯、皇马、切尔西等足球俱乐部,法拉利等F1车队,红月帆船队等。其生产的跑步机被誉为“健身器材中的法拉利”,是顶级健身器材。在本案中,原告要求保护的是一款名为“Skillmill”的跑步机。
山东蓝德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型号为“LD925-A”“LDT-925A”名称为“925大屏幕跑步机”和“925小屏幕跑步机”的产品,与泰诺健ZL 2016 3006 0042.4号、名为“锻炼器材(跑步机)”的外观设计专利属相同产品,整体形状几乎完全相同,侵害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山东蓝德还通过互联网在线销售平台公开许诺销售、销售上述被诉产品,上述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泰诺健基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而享有的合法权益。
集佳受泰诺健的委托,向济南市中院提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济南中院一审判决山东蓝德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泰诺健经济损失。山东蓝德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山东高院审理后认为山东蓝德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故判决维持济南中院一审判决。
法院观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八条的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涉案外观专利产品为跑步机,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照《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蓝德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泰诺健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