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加拿大联邦法院判决加拿大官方商标在侵权责任及赔偿上不具特殊豁免权

2020-11-30

  ▶本期案例

  Quality Program Services (以下简称"QPS"),于2013年在“提升公众节约能源”的相关服务上申请“EMPOWER ME”商标,该商标于2014年7月23日获得注册。2013年11月,加拿大安大略省能源部推出名为“emPOWERme”的新网站,内容为能源使用相关。QPS随后向安大略能源部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使用前述商标,并在安大略能源部拒绝停止使用后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安大略能源部以其为政府机关,有权持有官方商标为理由,主张其不构成侵权。

  加拿大联邦法院判决,虽然官方商标在申请过程中,不会因存在在先近似商标而被拒绝公告,第三方也不能基于混淆误认而向审查员的公告决定提起反对,但此与官方商标在侵权案件中具有豁免权非同一概念。

  官方判决安大略能源部构成侵权,并需支付一定的损害赔偿。

 

  ▶律师点评

  官方商标(Official mark)是加拿大公共机构(如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使用于有利于公共利益之事项,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特殊保护的商标(一般标记为OM、M或Ⓜ),在商标注册簿中无需指定类别,且自公告后即受保护。如安大略能源部在侵权诉讼抗辩中主张的,官方商标在申请过程中不会因在先的其他近似商标而被审查员拒绝其申请注册,第三方也不可基于混淆误认而对审查员决定公告官方商标而提起反对。此外,依据加拿大《商标法》第9(1)(n)(iii)条相关规定,任何人不得基于商业用途,使用与官方商标近似或包含官方商标的商标(或其他)。

  然而,该种“免于在先近似商标的阻碍”,从实践和法律规定而言,都仅限于商标局的注册流程,并未扩展至其他领域。而第9(1)(n)(iii)条的内容,主要系防止他人对官方商标的侵权,并未涉及官方商标侵权他人的情况。

  本案中,加拿大法院明确了官方商标的“特殊保护”并不能使其豁免于侵权责任,而在侵权的认定上,官方商标也不享有任何优待。公共机构作为侵权人,就侵权造成的损害,同样需要进行赔偿。

 

相关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