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齐方
2019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9.10【区分表的变化对商品类似的判断】 第二款规定: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核定的未实际使用商品与已实际使用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类似商品,但因《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变化,在案件审理时不属于类似商品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可以维持未实际使用商品的注册。当老牌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撤销申请时,除了商标注册人积极搜集、提供在规定三年期间内的使用证据外,不防从商标申请注册年份、核准商品、实际使用商品等多方面综合审视,并结合现行司法文件,最终维持客户商标注册、维护客户权益。
一、案情介绍
2021年1月8日,刘萌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第672102号第30类“ ”商标在“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提起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受理后,通知汇泉国际企业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18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使用该商标的使用证据。
汇泉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国知局认为:汇泉国际企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刘萌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国知局决定:撤销第672102号第30类“ ”注册商标(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9978号)。
2021年8月20日,汇泉饮料品牌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亦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汇泉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因不服国知局做出的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9978号决定,向国知局申请复审。
二、审理结果
经审理,国知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书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深圳汇泉贸易有限公司使用,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宣传等证据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在茶饮料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鉴于复审商标在核准注册时,茶饮料与茶为类似商品,申请人在“茶饮料”商品上的使用符合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应视为在类似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茶、红茶、绿茶、花茶、乌龙茶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咖啡”等其余商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咖啡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咖啡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知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红茶、绿茶、花茶、乌龙茶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三、笔者所感
本案中,虽然复审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予以撤销,但在申请人核心业务涵盖的商品“茶、红茶、绿茶、花茶、乌龙茶”上予以维持,对申请人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
结合以上撤销案件,笔者对于商标撤销过程中有如下几点感受:
就企业而言
1.企业在开展商标申请业务之初,应准确定位产品内容、属性,依照现行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选择符合业务内容的商品/服务项目。
本案中,第672102号第30类“ ”商标于1992年10月20日申请注册,申请注册之初,指定的商品为“茶;绿茶;乌龙茶;红茶;花茶”等。虽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此类茶产品上,但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知,“道地”品牌系申请人名下历史悠久且非常重要的“茶饮料”品牌之一。根据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申请人所涵盖的“道地”产品线业务应属于第30类3002类似群第(二)部分的“茶饮料”,非3002类似群第(一)部分的“茶;绿茶;乌龙茶;红茶;花茶”,且3002类似群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商品不类似。但对于当时1992年申请注册复审商标时,分类表中仅有一项“茶”商品,而“茶饮料”也是在2002年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添加的,3002群组的商品仅有4项,即“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互为类似商品。
(第三方网站有关2002年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3002类似群商品展示)
2.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企业应注意留存商标使用证据,动态监测商标权利状态。即便商标获准注册后,也应做好商标维权机制,提防他人的撤销、无效等行动。万一遇到商标被撤情形,企业可随时拿起法律武器,提交充分的使用证据,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本案中,“道地”商标作为申请人名下重要的品牌之一,其主品牌涵盖了道地极品无糖系列(其中包含道地尚品乌龙茶、道地尚品玄米茶、道地尚品解茶等)、道地茶品系列、道地百果园系列、道地玉露系列等多个产品线。早在2002年,“道地”品牌便进入中国内陆市场,经过申请人、国内多家子公司、经销商长期、广泛地宣传、推广和使用,复审商标“ ”及其茶系列饮品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享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在业务拓展过程中,会产生诸多方面的使用证据,比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书、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宣传海报、促销协议、参加食品和饮料展览会等,本案申请人均有留存并及时提供给商标代理机构。虽然部分证据未在指定三年期间内,但申请人欲以此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长期、持续、有效地商业使用。
就代理机构而言
1.在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初期,商标代理人应充分了解企业情况及其产品线、产品/服务属性,结合现行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客户挑选合适、恰当、准确的商品/服务。
2.当客户的重要商标面临撤销风险时,商标代理人应及时、积极引导客户搜集相关使用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维护客户权益。
3.同时,商标代理人亦应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司法文件等,对商标申请注册实际情况,比如年份、核定商品、实际使用的商品、分类表变化等综合、全面分析,多角度阐述商标使用情况,进而获得国知局对案件的支持和认可。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复审商标(第672102号第30类“ ”商标)申请日较早,即1992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1994年01月07日核准注册,且核准注册时,复审商标指定的商品“茶;红茶;绿茶;花茶;乌龙茶”与实际使用的“茶饮料”为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在“茶饮料”商品上的使用符合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
2021年笔者在准备本案撤销复审案件时,注意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9.10第二款的规定,因此,本案符合上述规定之情形,且通过网上搜索历年分类表(1998年版、2002年版等),向国知局阐述案件情况,最终以申请人实际使用的“茶饮料”维持复审商标在“茶;红茶;绿茶;花茶;乌龙茶”商品上的注册。
在商标撤销案件中,如何守住已注册商标,尤其是老牌注册商标,需要注册人积极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亦需要代理机构结合商标实际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协助,最终维护注册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