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佳代理的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花花牛”)与河南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郑牛饮品有限公司、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河南花花牛饮品有限公司(统称“河南郑牛”)系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互诉三案,经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花花牛的新标识“”“”商标,与其自有注册商标相比未改变显著特征,系合法使用自有注册商标,不侵害河南郑牛的注册商标“篆体花花牛(指定颜色)”专用权;但是,河南郑牛生产销售的多款标有“”“”“”等标识的含乳及不含乳饮品,属于“超范围使用”、“变形使用”,侵害花花牛在先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合计判赔400万。此前,河南郑牛“篆体花花牛(指定颜色)”注册商标经多轮无效宣告未成功,而花花牛的新标识“”“”夹在自有“老”商标和河南郑牛“篆体花花牛(指定颜色)”商标之间无法维持注册的确权僵局,通过该三个民事终审判决,最终得以妥善解决。
基本案情
花花牛是著名的乳制品企业,主营牛奶、酸奶、乳制品、含乳饮料等产品,其“花花牛”品牌创立于1994年,自1996年左右开始陆续通过注册商标形式加强“花花牛”品牌保护。花花牛享有核准注册在2907群组牛奶、酸奶、牛奶饮料(以奶为主)等商品项目上的第1185340号“”商标(注册日:1998年6月21日)、第3234689号“”商标(注册日:2003年7月14日),及注册在2907群组牛奶等商品项目上的第15417590号“”商标(注册日:2015年11月6日)、第17728703号“”(注册日:2016年10月6日)系列商标的专用权。“花花牛”同时也是花花牛使用多年的商号,承载了花花牛的商誉和注册商标上极高的知名度。
河南郑牛四公司存在董监高混同、经营混同的情形,其中郑牛生物科技公司持有注册在第3202群组不含酒精饮料商品项目上的第4735856号“篆体花花牛(指定颜色)”商标,该商标申请日为2005年6月22日、注册日为2008年3月6日。
2012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907群组注释5的新增,直接导致之前不类似的“牛奶饮料(以奶为主)”和3202群组饮料商品构成类似。河南郑牛随后遂开始通过引证第4735856号“篆体花花牛(指定颜色)”商标挑战花花牛新标识“图片”“图片”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项目上的注册,导致上述两个新标识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项目上的无效。同时,河南郑牛还持续以普通花花牛字体在和花花牛乳业公司主营商品项目相同、类似或者高度关联的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商标,双方随即陷入持续数年的商标确权僵局。
除上述双方商标确权僵局外,河南郑牛存在大量生产、销售、宣传推广标有“”“”“”等标识的乳酸菌饮品、钙奶植物蛋白饮品、核桃牛奶、复合果汁饮料、苏打气泡水等十几款含乳及不含乳饮料的行为,同时河南郑牛还注册使用“花花牛”商号及注册使用的huahuaniufood.com域名等行为,均造成相关公众严重的混淆误认。
鉴于以上,为肃清市场并破解确权僵局,2021年6月花花牛针对河南郑牛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两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告,随后河南郑牛也通过主张第4735856号“篆体花花牛(指定颜色)”商标对花花牛公司生产销售的牛奶、牛奶饮料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至此,双方互诉三案形成,经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审理,花花牛取得了三案的全面胜利,现将三案(以二审案号为准)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简要总结如下:
(2022)豫知民终193号案:花花牛起诉河南郑牛,在“饮料”上使用自有注册“篆体花花牛(指定颜色)”商标以及“”等标识,侵害花花牛公司在“牛奶”等商品上在先驰名“”等商标及在先企业字号权利/权益,寻求跨类保护;两审法院均认定,饮料与牛奶可跨类认定类似,河南郑牛存在拆分、突出使用注册商标改变显著特征的情形,认定商标侵权成立,字号及域名中使用“花花牛”及其拼音被认定不正当竞争,判赔200万,但未支持以在先驰名商标、在先字号禁止在后注册商标规范使用的诉请。
(2022)豫知民终194号案:花花牛公司起诉河南郑牛,在“乳酸菌饮品”“植物复合饮品”上使用自有注册“篆体花花牛(指定颜色)”商标以及“”等标识,既属于“超范围使用”、又属于“变形使用”,侵害在先“”等注册商标、在先字号权利/权益;两审法院均认定,被诉商品不属于河南郑牛自有32类“饮料”、与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类似,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的行为,侵害了花花牛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及在先字号权益,判赔200万,至于未变形的“”标识整体呈印章图样、使用于侧面,认定起不到标示商品来源作用,未予认定侵权。
(2022)豫知民终612号案:河南郑牛起诉花花牛公司,在“牛奶”、“牛奶饮料”上使用新标识“”“”,侵害河南郑牛第4735856号“篆体花花牛(指定颜色)”注册商标专用权,尤其在花花牛新标识被宣告在“牛奶饮料(以奶为主)”上无效的情况下,更具有恶意侵权的性质;两审法院均认为,被诉商品属于29类牛奶、牛奶饮料,并非32类饮料商品,被诉标识与花花牛公司自有注册商标相比未改变显著特征,因此花花牛公司系合法使用自有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
花花牛公司在商标授权确权争议程序无法根本否定郑牛公司第4735856号“篆体花花牛(指定颜色)”注册商标的情况下,通过主动发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禁止了河南郑牛的“变形使用注册商标”、“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等侵权及商号域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持有注册商标、恶意食人而肥的侵权人进行了有效打击,从民事程序破冰商标争议僵局,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同时,花花牛公司通过应诉河南郑牛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终局性确认新标识“”“”牛奶饮料不侵权,扫平了新标识使用的法律障碍,保障了新标识业务的开展。
重要提示
花花牛和河南郑牛三个互诉案件的全面胜利给予了更多一方面遭遇商标授权确权争议僵局、一方面遭受恶意攀附的商标权利人一个重要的破冰启示:
我国商标法等现行法律赋予商标权利人的多线条、多种类的救济途径及手段(诉或非诉),各有优劣,如果遇到类似多年未决的商标确权僵局,不妨咨询一下专业人士,综合研判,从高屋建瓴的战略高度设计一套多程序多手段的综合方案,全面破冰,为权利人商业运营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