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7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以下简称“拉菲酒庄”)诉被告一上海保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醇公司”)、被告二保正(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正公司”)侵犯商标权一案公开宣判,在认定“拉菲”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拉菲酒庄在先注册商标“LAFITE”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基础上,认定被诉标识“拉菲特”与“拉菲”构成近似、“MORON LAFITTE”与“LAFITE”构成近似,商标侵权成立;考虑到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及显著性、两被告的主观恶意、侵权产品销售情况及侵权产品进口单价与销售价格之间的巨大差价等因素,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两被告关于“拉菲”现已成为注册商标、无需进行驰名认定,“拉菲庄园”曾为案外人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简称“金色希望公司”)的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不应踏入他人注册商标权利范围,被诉侵权产品来自真实存在的法国酒庄“CHATEAU MORON LAFITTE”且该酒庄名称已在法国注册等抗辩意见,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放弃上诉、尊重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据悉,本案为上海首例未注册驰名商标案件,也是全国近年来仅有的几个未注册驰名商标判例之一。
本案存在三个审理难点,包括:
第一,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拉菲”尚未注册、但审理过程中已获准注册,本案是否仍有必要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
第二,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拉菲庄园”为金色希望公司注册商标,但该商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最高院判定应予宣告无效,被诉中文标识“拉菲特庄园”到底侵犯的是曾经的注册商标“拉菲庄园”还是当时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拉菲”;
第三,被诉侵权产品来自真实存在的法国酒庄“CHATEAU MORON LAFITTE”且该酒庄名称已在法国注册,如何平衡注册商标的地域性原则和进口葡萄酒标明真实信息的实际需求之间的关系。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此份长达51页的判决书,对前述三个疑难问题条文缕析,恰切地平衡了三方面的关系,堪称经典之作。
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法院认为,原告“拉菲”商标初审公告的时间为2014年1月27日,商评委裁定异议不成立予以核准注册的时间为2017年2月,根据《商标法》第36条之规定,原告取得“拉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2014年4月28日;但在2014年4月28日至2017年2月之间,原告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且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早于原告取得“拉菲”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故对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相关判断,必须以“拉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事实依据。因此,本案中有必要认定“拉菲”是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随后,法院根据原告的证据材料,认定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拉菲”指代原告的“LAFITE”商标,并且“拉菲”已经与原告的“LAFITE”商标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拉菲”已经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可以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关于南京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注册商标对本案的影响,在判决书中并未太多体现,因为在本案裁判之时,该注册商标已经被最高院生效裁定认定应予宣告无效。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自始无效,那么该商标曾经的“权利”、“权利范围”也不复存在;本案判决书不再将其列为焦点问题,本身也是对“拉菲庄园”注册商标曾经存在的“权利”或“权利范围”的否定。
关于在不同国家存在的注册商标、商号的共存问题,法院首先明确标明尊重注册商标地域性的原则:被诉侵权酒瓶瓶贴正标“CHATEAU MORON LAFITTE”即使在法国注册,鉴于商标权具有地域性与独立性,在中国境内“CHATEAU MORON LAFITTE”是否侵犯原告“LAFITE”注册商标,仍应当依据中国商标法独立判断。第二,被告提及的法国注册商标,文字构成为“CHATEAU MORON LAFITTE APPELATION BORDEAUX SUPERIEUR CONTROLEE”,而且是手写体,被诉侵权酒瓶的正标与法国注册商标并不一致,而是突出了“MORON LAFITTE”标识,该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LAFITE”近似度较高,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