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杨国英
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简称“撤三”)制度中,商标注册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重点、难点,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为商标注册人应对此类争议提供策略性建议。撤三制度旨在促进商标的有效使用,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与浪费。本文将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分析商标使用证据的重要性、要求及应对策略。
关键词: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使用证据;重点;难点;案例分析
一、引言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制度,即撤三制度,是商标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鼓励商标的有效使用,维护商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将从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角度,探讨撤三制度中的重点、难点及应对策略。
二、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重点
在撤三制度中,商标注册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是维护其商标权益的关键。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重点包括:
1.证据的全面性:商标注册人应提供涵盖商标在商品、服务、广告宣传、展览、合同等各个环节的使用情况,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证据的真实性: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伪造或篡改。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合同、发票等应加盖公章或具有法律效力。
3.证据的时间连续性:商标使用证据应能展示商标在一段时间内的持续使用情况,避免出现商标长时间未使用的空白期。
4.证据与商标注册信息的一致性: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应与商标注册信息保持一致,包括商标的名称、图形、颜色等。如在实际使用中有所改变,应能提供相关证明说明改变的合法性。
三、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难点
在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过程中,商标注册人可能会遇到以下难点:
1.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商标注册人需要建立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商标的使用行为,并定期收集、保存商标使用证据。这对于许多企业来说可能是一项繁琐且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
2.证据的合法性:商标注册人需要确保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合同、发票等应加盖公章或具有法律效力。这可能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合规意识。
3.证据的充分性:在撤三制度中,商标注册人需要提供充分的商标使用证据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证据的充分性往往取决于商标注册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商标的使用情况和收集证据的能力。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七匹狼公司诉E皮鞋厂商标撤销案
•案情简介:七匹狼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663927号“狼”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七匹狼公司认为E皮鞋厂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有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商评委决定。
•法院认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E皮鞋厂提交的2015年与L超市的联营协议和与Y公司、L超市的供应链信息管理服务合作协议中,联营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在指定期限内,且在协议中体现了复审商标和商品,结合相关发票证据可以推定L超市与E皮鞋厂在2014年至2017年均有合作,并认定上述协议已经履行。
•判决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七匹狼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ASCA公司诉B公司商标撤销案
•案情简介:ASCA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3659258号“AS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ASCA公司认为B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存在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法院认定:复审商标由英文字母“A”“S”“C”组成,字母上部有一条较细的白线。B公司提交的指定期间内的《办公耗材与配件》杂志中显示的使用标识为“ASCPREMIUMTONER”,该标识已经完全改变了复审商标的图形和艺术设计等特征,且使用方式系在宣传材料上单独标注相关商标并加注了®或TM标志,说明其真实意图为使用改变了复审商标图形和艺术设计等特征的标识,并非因实际使用方式的客观条件限制而对商标标识进行了改变。在此情况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有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
•判决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ASCA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被诉决定。
案例三:L公司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案情简介:L公司是一家旅游食品公司,2008年12月11日申请Q花商标,2010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大米花等商品上,经续展,处于专用期内。2021年11月10日,第三人孙某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商标局经审理作出在茶商品上不予撤销决定,其余商品上撤销的决定。孙某不服,申请复审,经复审程序,被告商标局做出在茶商品上撤销的决定。L公司不服,提出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原告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在核定的“茶”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法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尽管有一份销售小票的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但考虑到原告是生产茶的企业,生产商品需要周期,且原告当时不会提前知道商标会被提撤三,因此该证据也是合乎情理的。最终法院认可了该证据,并认为全案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在核定的“茶”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判决结果:法院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的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五、应对策略与建议
针对撤三制度中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难点,本文提出以下应对策略与建议:
1.建立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商标注册人应建立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商标的使用行为,并定期收集、保存商标使用证据。这有助于确保在面临撤三争议时,能够迅速提供全面、真实的商标使用证据。
2.加强法律知识与合规意识:商标注册人应加强对商标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高合规意识。在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时,应确保证据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避免因证据不合规而导致的败诉风险。
3.积极应对撤三争议:在面临撤三争议时,商标注册人应积极应对,及时收集、整理并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同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帮助,以更好地应对挑战。
六、结论
撤三制度作为商标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促进商标的有效使用,维护商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撤三制度中,提供全面、真实、合法且充分的商标使用证据是商标注册人维护其商标权益的关键。本文通过分析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重点、难点及案例,为商标注册人应对撤三争议提供了策略性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商标注册人在应对撤三争议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