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石会
一、案情简介及决定结果
(一)案情简介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请求依法宣告第65188499号“北玻”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无效。
(二)裁定结果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 第65188499号“北玻”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二、案件具体分析
《商标审理标准》中规定:类似商品的判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商品的功能和用途;商品的主要原材料、成分;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商品的生产者、消费者、商品与零部件;消费习惯;其他影响类似商品判定的因素。
最高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的意见》第20条规定:充分考虑商标所使用商品的关联性,准确把握商品类似的认定标准。认定商品类似可以参考类似商品区分表,但更应当尊重市场实际。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为标准,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正确认定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类似。主张权利的商标已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认定商品类似要充分考虑商品之间的关联性。相关公众基于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认为存在特定关联性的商品,可视情纳入类似商品范围。
本案中,被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1类的“粘胶纤维; 聚氨酯; 粘贴海报用黏合剂; 固化剂; 墙砖黏合剂; 工业用胶; 氯丁胶; 工业用黄蓍胶; 工业用黏合剂; 工业用塑料粘合剂”;引证商标驰名的商品为第7类的“玻璃加工机、玻璃工业用机械设备(包括日用玻璃机械)”商品。根据区分表的划分,上述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驰名商标条款判定本案胜诉。在判定用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众多,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商品本身的关联性来看
通过比较可知,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1被认定驰名的商品属于不同的类别,但二者之间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从功能和用途及原材料来看: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引证商标1被认定驰名的商品均属于工业、建材类商品。尤其是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固化剂; 工业用胶; 氯丁胶; 工业用黄蓍胶; 工业用黏合剂; 工业用塑料粘合剂”均是制造和安装玻璃所必不可少的商品,以确保玻璃的稳固,可见,二者在功能和用途上具有很强的关联性。
从生产者来看:均为工业、建材类相关产品的生产者,生产者具有很强的一致性。
从销售场所来看:在超市、建材市场均有销售。
从消费对象来看:所面对的消费对象均为普通消费者。
(二)从商标的近似程度来看
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汉字均为“北玻”,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使用在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三)从被申请人的恶意来看
1、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为所从事的行业密切关联
被申请人为门窗行业的经营者,申请人为玻璃行业的经营者,门窗上通常必须安装玻璃,因此,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的行业密切相关。
2、被申请人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知名企业名称等的一贯恶意
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40件商标,大部分都是在摹仿引证商标及他人知名品牌等,且故意避开他人的主营类别,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如摹仿他人知名品牌“金利来” 、“牧童”、“樱花”、“紫苹果”、“美阁门窗”等,恶意极为明显。
(四)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来看:
引证商标“北玻”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驰名商标”,“北玻”玻璃应用案例包括:国家大剧院、国家体育场“鸟巢”、国家游泳中心“水立方”、国家速滑馆“冰丝带”、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等。
综合上述因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引证商标驰名的商品跨类保护,共存于市场极易造成混淆,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三、从以上案例得到的启示
(一)阐述商品关联性应从日常生活出发,不断学习、拓展视野
在阐述商品的关联性时,应对关联性较强的商品重点阐述,最好结合图片,以使该种关联性更加清晰和明了。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商品关联性阐述较为容易,比如服装和首饰类商品,饮料和零食等商品,但是对于较为专业的商品,比如机械类商品、药品等,阐述该类商品时就要大量查阅相关的网站和书籍,用来支持自身的论点。
(二)商标的近似度及在先驰名商标保护记录为重要参考因素
商品本身关联性为一方面,商标的近似度也为重要的参考因素,商标近似的判定及在先案例的列举也极为重要。
(三)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及被申请人的恶意等其他因素也十分重要
通过上述案件可知,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所从事的行业密切关联,且被申请人还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
综上,对于驰名商标的案件,应当从以上多种因素出发进行阐述,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拓展视野、积极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