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客户伸缩接地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案,通过无效宣告迫使原告撤诉

2025-02-05

  日前,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收到来自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北京某公司撤回起诉,这意味着集佳代理被告青岛某公司获得全面胜利。

  案情概述

  客户青岛某公司是一家专业为油库、加油站及相关领域提供安全设备和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现拥有静电报警、泄漏检测仪、液位仪、定量装车系统、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真空泵、潜油泵及安全防护等几大系列产品。2021年10月,客户青岛某公司在展会上推出了伸缩接地装置,并且对外进行了销售。

  本案中,北京某公司的涉案专利是一件已经过了保护期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主张青岛某公司在专利权保护期内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遂诉请赔偿额50万元,并申请法院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和现场勘验。

  受青岛某公司委托,集佳律师团队积极准备应诉。集佳律师发现,北京某公司曾凭借该超过保护期的涉案专利向多个其他公司主张权利。在涉案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中明确记载:“权利要求1不符合授权专利权条件”、“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而原告明确仅主张权利要求保护1,因此,集佳律师认为本案的原告是以实质上不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主张权利,其应对的核心策略在于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程序。

  在评价报告已有证据的基础上,集佳律师又充分地进行了补充检索,得到包括多篇专利文献和使用公开证据等。经过与客户密切的技术交流后,确定了无效请求的证据组合方案,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经过口审,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了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包括权1在内的多项权利要求无效。

  至此,原告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被迫撤回诉讼,集佳代理客户青岛某公司获得全面胜诉。

  案件意义

  虽然专利权到期后,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实施专利技术,但是,法律并未解除对专利权保护期内的侵权行为的追溯可行性。因此,面对过期的专利权的侵权诉讼,企业亦不能掉以轻心,应尽早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针对性地检索分析,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从根本上解决诉讼的风险。另外,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在于,企业在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正当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杜绝将公有领域的技术据为己有并借机谋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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