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集成电路布图撤销案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时间:2025-04-26  来源: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西安华泰半导体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登记号为BS.185008003的布图设计提起撤销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撤销请求后决定启动撤销程序,并成立了由五位资深专家组成的合议组,对该案展开全面审理后作出决定,决定中撤销掉专有权人主张的14个独创点中的13个。该案件因其复杂性和典型性,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基本案情

  在布图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专有权人陆续提出了14项独创点主张,这些独创点涵盖了布局、数量以及参数等多个方面。面对这一情况,集佳律师事务所积极为客户争取时间,以便充分搜集能够对专有权人的权利基础发起挑战的撤销证据。然而,撤销案件在实践中极为罕见,相关的检索方法、所需证据类型以及撤销请求能否成功启动撤销程序等问题均处于未知状态,可供参考的案例和规则更是寥寥无几。在这种极为不利的局面下,集佳团队广泛搜集在先判例、学术论文等有限资源,从法理的本意出发,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尝试从多个角度搜集证据。最终,构建了包括在先布图设计、在先使用公开、论文、书籍、网页公开等多种证据形式的组合。在撤销请求中,集佳尝试从多个方面进行阐述和尝试,包括权利基础的合理性、独创性部分是否应包含数量及参数、在先专有权的认定、在先商业利用、使用公开证据链条的成立以及独创性的存在与否等。凭借这些努力,集佳成功启动了撤销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案高度重视,成立了由5人组成的合议庭。经过口审以及长达8个多月的细致审理,合议组最终作出决定,仅保留1项独创点,其余13项均被推翻。

 

  本案看点

  在撤销决定中,合议组对商业利用的行为、布图设计保护范围主张以及范围的确定、在先权利和在后权利边界界定、独创性判断等诸多焦点问题进行了厘清,对该类案件提供重要的指引。

  一、 “商业利用行为”的界定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所规定的“商业利用行为”包括“以其他方式提供布图设计、集成电路或物品的行为,其通常是指类似于进口或销售等实际提供的行为,而不包括发布产品信息、产品规格书、许诺销售等未实际发生提供布图设计、集成电路或物品的行为。在没有相关证据可以佐证上述所发布的产品信息或产品规格书所涉及的布图设计与本布图设计相同或实质性相同时,仅根据产品型号推定二者所包括的布图设计必然相同的主张通常不能得到支持。

  二、独创点主张的稳定性

  为了平衡专有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在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专有权人对其布图设计所主张的独创性部分应该是客观且相对固定的,而不应该是主观或反复变化的:如果专有权人在布图设计登记、确权、侵权等程序中主张的独创性部分明显反复变化,超出社会公众的合理预期且损害其合法利益,则上述变化不应被接受;如果其主张的独创性部分与在先程序中主张的独创性部分相比存在一定变化,但二者密切关联且在合理范围内,则上述变化可以被接受;上述独创性部分被确认后,在后续相关程序中原则上不应再主张发生变化。

  三、独创性的判定标准

  独创性部分不是指个别分立元件或者个别元件的连接关系,而是指由多个元件构成的相对独立的模块,该相对独立的模块一般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相对于其他部分而言该独创性部分具有相对独立的电子功能;二是在布图设计复制件或图样中,该独创性部分相对于其他部分应具有相对清晰、可以划分的边界。

  在判断布图设计的独创性时,首先应当关注对比布图设计与本布图设计的创作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对比布图设计与本布图设计的创作者相同,二者均属于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本布图设计属于专有权人的独立创作,此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对比布图设计的创作时间是否早于本布图设计、该对比布图设计是否已经登记获得专有权,本布图设计与该对比布图设计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以及如果存在区别,在本布图设计创作时者的区别是否属于公认的常规设计等因素,以判断本布图设计的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