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alen Attoneys at Law
   
上一期 | 总第1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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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动法律利刃 全国工商机关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综述
 
  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工商机关肩负着监督检查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职责。全国广大工商执法人员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有效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秩序,提升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

  专项整治亮利刃

  据统计,1993年12月至2008年6月,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39.3万件,案件总值347.4亿元,罚没金额56.26亿元。

  1996年至1997年,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国家工商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了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行动,立案调查药品回扣案件4230件,已结案3363件,涉及违法金额6.64亿元。其中,工商机关查结药品回扣案件2214件,涉及违法金额4.86亿元。药品回扣势头得到明显遏制,医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1999年至2002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全国各级工商机关认真开展了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各地工商机关以查处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力地打击了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案件811件,涉案金额33927万元;2002年,全国工商机关共受理商业贿赂案件1948件,立案查处1903件,涉案金额5.7亿元。

  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决策以来,全国工商机关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严肃查处各种商业贿赂行为。2006年至2008年6月,全国工商机关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8534件,案值48.12亿元,查办案件数超过了1994年至2005年11年间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总和。根据中央治贿办公布的数字,工商系统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查办的案件数约占全国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总量的一半。

  迎难而上锻利刃

  针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地工商机关加大执法力度,排除阻力,迎难而上,重点打击、查处了一大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曾一度被“傍名牌”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困扰的一批国内知名企业,如北京牛栏山酒厂、杭州娃哈哈集团、河北露露集团、广西南方黑芝麻糊集团、河北旭日集团等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全国工商机关自2000年至2002年连续三年集中开展反仿冒、反误导专项整治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仿冒、误导案件。2002年,全国工商机关以查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及其他商业标志,误导性宣传、虚假打折和降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重点,特别是对近年呈上升趋势的“傍名牌”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部署严查仿冒“松下”、“万利达”、“松本”、“报喜鸟”等4起“傍名牌”大要案件。仅2002年上半年,全国工商系统就查处“傍名牌”案件3146件,其中仿冒案件3276件,占案件总数的24.9%。

  2004年至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多次召开“部署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专项执法工作会议”,组织部署对海信集团、西安杨森、青岛啤酒等企业的投诉案件开展专项执法工作。2007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部署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种恶意制造市场误认、混淆的“傍名牌”行为。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8月至2007年底,全国各地工商机关在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处各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案件6019件,案值达4.12亿元。

  各地工商机关积极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及中国港、澳、台企业的合法权益,先后查处了一批仿冒美国吉列公司、美国宝洁公司、日本松下公司、法国皮尔.卡丹公司等外国企业及中国港、澳、台企业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案件,对保护知名企业在华利益、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商机关全国统一查处行动取得的成效,使得远在法国的皮尔.卡丹先生十分满意。2004年4月19日,皮尔.卡丹先生在巴黎给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国家工商总局各写了一封感谢信。美国政府对国家工商总局指导、广州工商局查处的假冒“雅诗兰黛”案件给予高度评价。

  细化规则磨利刃

  国家工商总局针对各地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针对性极强的行政解释。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6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套规章,对市场上表现突出、执法中难以操作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它们分别是:1993年12月公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公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公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6年11月公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年1月公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还针对地方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加大行政解释力度,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一系列行政解释。截至2008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已作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解释37件。这些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明确了法律概念,细化了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强化了执法手段,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

  200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工商总局承担了修订调研、论证并提出初步修改意见的工作。国家工商总局成立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小组,拟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实施方案,收集国内外有关竞争政策的资料,召开了数次座谈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截至2008年6月底,修订工作仍在抓紧进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