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从11日开始,就《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民事纠纷案件;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符合其他法律要件而不成立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认定。
关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征求意见稿指出,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规定的因素。应当以其在中国境内主要地域驰名的事实为根据。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考虑其在中国境外驰名的事实。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其实际驰名程度的事实为依据,不以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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