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的《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该办法旨在充分发挥省知识产权发展资金激励自主创新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共4章16条,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性居所的个人。《办法》规定了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资助。具体包括:专利创造资金用于对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授权的资助;专利运用资金主要用于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的建设及维护运行,专利信息分析工作的开展;专利保护资金主要用于专利行政执法的组织与实施,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专利维权援助工作的开展;专利管理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及重大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与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办法》还对发展资金的申请与审批,发展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等事项做出详细规定。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各市(行署)、县(市、区)可根据当地财政实际情况,设立知识产权发展资金,共同推动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该《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专利补贴资金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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