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有专利标识的产品或者技术,会展主办方应当查验其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昨日,新疆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案)》对目前兴起的会展经济中存在的专利问题进行了规范。
近年来,会展经济发展迅猛,但会展主办方的专利管理还非常薄弱。此次修订的条例中对此作出规定,对标有专利标识的产品或者技术,会展主办方应当查验其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未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会展主办方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将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将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目前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在现实中较为常见,修订的条例规定,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将按专利法处理,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提供便利条件的,将由专利部门责令停止。假冒专利的,依照专利法处理。明知是假冒专利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停止,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此次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对重复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规定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新疆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薄晓表示,修订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很有必要,对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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