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刘文彬律师、赵敏敏律师代理的原告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吴世江关于第8559583“普苏PUS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行政纠纷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撤销被告作出的涉案裁定;(2)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案情简介】
原告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第33类“酒”等商品上第548292号、第1623562号、第5534908号“苏”商标的在先权利人。经过原告的使用,“苏”商标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并且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第三人吴世江于2010年8月10日,在“果酒(含酒精),烧酒,鸡尾酒,酒(利口酒),酒(饮料),含酒精果子饮料,米酒,黄酒,料酒,清酒”商品上申请注册第8559583号“普苏PUSU及图”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2011年8月21日。
2014年2月10日,双沟酒业公司针对争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此外,吴世江还申请注册其他与双沟酒业公司商标近似的其他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具有欺骗性,并且会产生不良影响。
2015年7月25日,商评委作出被诉裁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双沟酒业对被诉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焦点问题】
原《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办案思路】
代理律师接到委托后,认真仔细研究涉案裁定。涉案焦点问题为原商标法第28条,构成要件为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由于该条构成要件简单,因此,说服法官推翻涉案裁定难度极大。为此,代理律师决定将案件复杂化,将司法实践中更多的考量因素融入进来。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涉案法条具有原则性的特点,因此,最高院从2008年起通过一系列指导性案例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代理律师认真梳理关于原商标法第28条的相关指导性案例后,制定本案诉讼策略,即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本案的突破口。精心挑选与本案案情类似的指导性案例,将指导性案例体现的裁判标准运用到本案中。最终,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获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的认可。
【典型意义】
树立案例思维已经成为法律共同体的共识。知识产权律师都应与时俱进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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