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案例
商标案件
专利案件
著作权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专业人员
新闻动态
集佳论丛
关于我们
集佳介绍
荣誉概览
联系我们
中文
EN
>
集佳律师事务所
>
专业领域
>专利案件
最新
商标
专利
著作权
反不正当竞争
集佳代理千金药业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一审胜诉
12-06
2004年年初以来,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药业)不断接到市场举报,发现牡丹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制药)生产并在全国销售的药品“妇科十味片”,其包装装潢与其公司生产销售的知名产品“妇科千金片”的外观设计专利包装盒非常相似。同年5月份,又发现株洲药业益寿药店(以下简称株洲药业)也在销售该侵权产品。为此,千金药业向株洲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侵权纠纷调处,株洲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由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侵权行为仍在进行。2005年2月,太平洋制药变更为耀德堂制药。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千金药业委托集佳律师事务所田达良律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太平洋制药、耀德堂制药、株洲药业等三家企业提起了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定了被告太平洋制药、耀德堂制药、株洲药业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令被告太平洋制药、耀德堂制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承担诉讼费用8010元。该案一审判决于2005年11月25日开始生效。
集佳代理“海尔”手机专利侵权案一审胜诉
09-16
2005年3月15日,原告解文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公司”)生产销售的海尔信鸽3100手机所具有的“智能防盗”功能是对其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这一发明专利的模仿和变劣,遂要求法院判定海尔公司的上述手机产品构成专利侵权。 海尔公司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委托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逯长明、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勇共同制订应诉方案并代为应诉。集佳律师通过反复论证和分析后发现,原告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利用“禁止反悔原则”做不侵权抗辩,一定能够胜诉。 2005年6月6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在现场对涉案手机进行演示勘验。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在涉案专利审批阶段对其权利要求进行了部分限定和放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应禁止其反悔。在此条件下,法院认定:由于原告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智能防盗方法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以及隐形拨号与显形拨号的特征上的本质区别,被控侵权产品的智能防盗方法与原告专利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并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前
上一页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