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于非凡
摘要:在确权阶段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侧重“最大”而忽略“合理”,有必要理清何为“合理”解释。语言文字由于先天的局限性必然无法完整、准确地表达出技术方案,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是必要的。中国在专利确权阶段修改规则与欧洲、美国等的修改规则相比偏严格,更加凸显出允许专利权人进行合理解释的重要性。应对权利要求用语作出符合发明目的、具备技术可行性和合理性、不违常识且与发明的技术贡献相匹配的合乎逻辑的解释。在确定“合理”解释时需要考虑产业政策与利益平衡,对权利要求解释不得超出必要限度,不得突破文字所能包容的内涵而进行任意扩张或者限缩。
1 问题提出
如何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自专利制度创设以来即为基础和核心的问题。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专利权人所面对的是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有效性的挑战,其中几乎所有的无效理由都是围绕着专利的保护范围展开:例如,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涉及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的理解;而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中的特征比对也必须建立在对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进行理解和确定的基础上。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记载,“解释”的词义是两种:(1)“分析阐明”;(2)“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等”。【1】“权利要求解释”中的“解释”应取第二种含义,即“说明权利要求的含义”。权利要求解释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处于核心和关键地位,需要明确解释的标准和规则。然而,长期以来,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都是按照“最大合理解释”的原则,仅侧重“最大”而忽略“合理”,有必要理清何为“合理”解释。
2 问题解析
2.1 权利要求解释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专利权利要求的本质是以文字形式描述或限定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可以拆解为技术特征。然而,语言文字都是有局限性的,其局限性表现为:(1)语言文字都是有穷尽的,人们只能使用已有的语言文字去描述发明创造,用已有的文字解读之前未曾出现过的事物有其内在的困难;(2)语言文字的表达形式与技术方案这种客观的技术存在之间存在隔阂,这将非常考验专利代理师在撰写专利时的表达、概括能力;(3)专利撰写时所比照的现有技术与专利确权阶段的对比文件技术常有不同,这会导致在权利要求中重点阐述的内容可能并不是与现有技术实质性的区别,而着墨不多的特征才是与现有技术的关键区别,导致无法充分体现出专利的技术贡献。
基于上述问题,在专利确权程序中,语言文字由于先天的局限性必然无法完整、准确地表达出技术方案,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是必要的。也因此,在专利法的历史上,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也存在“中心限定”与“周边限定”之争。
所谓“中心限定”是指以权利要求的记载为中心,在阅读说明书的基础上,结合发明目的以及构思,来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做法,这种做法更能反映出专利技术贡献的实质,但是保护范围不确定性较高,公示效力较弱;相反,“周边限定”则是指以权利要求记载的特征为边界,来严格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做法,这种做法确定性高,但是对撰写要求高,且专利保护范围容易被绕过;另外,还存在一种折衷标准,即保护范围介于两者之间。【2】
此外,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中国专利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有着严格限制,一般仅限于并列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删除、进一步限定以及明显错误的修正,不能够将仅记载在说明书中而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特征并入到权利要求中。因此,如果一个术语仅在说明书中有记载,或者仅在说明书中有对技术方案的具体表述,这些都不能够在确权阶段再加入到权利要求中,仅仅能够通过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解释的方式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以与对比文件进行特征比对。上述修改规则与欧洲、美国等的修改规则相比偏严格,对专利权人的限制更大,更加凸显出允许专利权人进行合理解释的重要性,而不能够简单地按照字面意思进行最大化解释。
2.2 法律规定与当前实践规则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从专利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大致按照折衷标准来解释权利要求。具体到专利确权阶段,根据《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界定的,可以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即,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专利确权阶段,需要按照内部证据优先,其次考虑公知常识证据的原则来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针对专利确权阶段的行政诉讼程序,即有多个案例涉及权利要求的解释,例如“计算案”、“升降系统案”等。在“计算案”【3】中,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特征“通过所述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对比文件亦公开了采用不同方式而利用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的方法。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对于存在争议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计算”一词的解释,不应当简单以其字面含义为准,而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后的理解为准。结合本专利发明目的、说明书及附图对“计算”的解释与说明可知,本专利中的“计算”并不包括所有可能的计算方式,而是有其特定含义...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已经明确排除了两个回波信号计算相位差异因而损失相位信息的计算方法。…对比文件1的计算方式…正是本专利所要避免的。可见,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不损失相位信息及其他信息情况下的直接计算方式,对比文件1中的“计算”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并不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本案中,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没有按照其字面含义,而是明确排除了专利所想要排除的方案,更加贴近专利的技术贡献与本意,具有很大的典型意义。
在“升降系统案”中【4】,创造性判断的关键即在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具体是指将权利要求1所述“升降轴(105)的一端安装升降驱动装置(104)”解释为必须在每个升降轴的一端均安装升降驱动装置,还是可以仅在一个升降轴的一端安装升降驱动装置。一审判决认定可以仅在一个升降轴的一端安装升降驱动装置。二审判决认定:
对于权利要求内容的理解,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为准。在解释过程中,应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结合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和具体语境,对权利要求用语作出符合发明目的、具备技术可行性和合理性、不违常识且与发明的技术贡献相匹配的合乎逻辑的解释。本案中,通过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确实无明确的文字记载说明本专利所有升降轴的一端安装升降驱动装置,也即无明确的文字记载说明本专利存在两套升降系统,但是,参考说明书附图3-4,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应包含有左右两个升降轴。因此,需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进一步考察本专利是否左右两个升降轴的一端均安装升降驱动装置,也即存在两套升降系统。…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理解,应当认定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存在两套升降系统,与升降同步装置配合。
本案中,二审法院在无明确的文字记载说明本专利存在两套升降系统的前提下,通过对专利方案的深入剖析,“对权利要求用语作出符合发明目的、具备技术可行性和合理性、不违常识且与发明的技术贡献相匹配的合乎逻辑的解释”,认定权利要求的方案中隐含地限定了存在两套升降系统。
3 产业政策与利益平衡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考量
当前,国内创新环境越来越好,众多领域的创新已经从跟随式转换为引领式,对于法律规则而言同样应与时俱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对于新化合物等开创式发明,适当允许专利权人有更大的解释空间,以与发明的贡献相适应。而对于已有领域的改进式发明,由于相关术语的含义对于本领域人员而言所公知,则可考虑适当收紧解释的空间,除非在说明书中有明确的排除与定义,则谨慎将权利要求中的术语进行限缩解释。此外,对权利要求解释不得超出必要限度,不得突破文字所能包容的内涵而进行任意扩张或者限缩,以增强专利的公信效力,更好实现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参考资料:
【1】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著:《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2005年第5版,第701页。
【2】参见吴汉东编著:《知识产权法学(第八版)》,2022年第8版,第251-252页。
【3】深圳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某公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3-13-3-024-004)
【4】湖南地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怡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4-13-3-024-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