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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1066期(2026.05.09-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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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商标业务缴费票据规则的通知

  自2026年4月29日起,商标业务缴费票据规则调整为“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业务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申请人;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业务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受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或申请人”,详见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商标业务缴费指南。

  特此通知。

商标局

2026年4月28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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