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市集佳事务所代理的意大利某知名机械制造企业(以下简称“意大利公司”)诉国内某工业设备企业(以下简称“国内企业”)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两案,迎来全面胜利。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两案同日作出一审判决,全额支持原告200万元赔偿请求,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本案涉及意大利公司系列发明专利,涵盖产品专利与方法专利两大核心权利要求体系。面对大型工业设备取证极度困难,以及诉讼过程中被告隐匿账册、甚至恶意变造被保全产品等重重阻碍,集佳律师团队凭借精准的证据策略、敏锐的临场应对与扎实的法律论证,成功突破重围,实现两案的全胜。
案件评析
一、线上锁定初步证据,突破大型工业设备异地取证难关
被诉的大型工业设备通常采取定制化“交钥匙”模式,直接安装于第三方客户的封闭厂区内,权利人极难通过常规市场流通渠道获取实物证据。对此,集佳律师团队确立了“线上锁定初步证据、线下申请法院保全”的破局策略。
团队首先通过详尽的线上调查,不仅系统固定了被告的对外宣传及报价资料,还巧妙获取了设备实际运行的高清视频与技术图纸,向法院充分展示了被告极高的侵权可能性。在此坚实基础上,集佳成功说服法院启动异地证据保全程序,法官亲赴第三方客户的生产现场,对处于运行状态的被诉侵权设备进行实地勘验,顺利提取了设备实物结构及运行状态参数等关键证据,为后续的侵权认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敏锐识破现场伪装,巧用“证据妨碍”锁定侵权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法庭共组织两次现场勘验。在第二次勘验中,集佳律师凭借其专业敏感度与临场应变能力,敏锐觉察到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存在被切割、重新焊接及封堵预留接口等后期人为改动痕迹;同时,深入核对后发现,被告提交法庭的关键技术图纸亦存在篡改、抹除的变造线索。面对被告企图掩盖侵权特征的行径,集佳律师当庭指出其恶意变造保全证据的妨碍诉讼行为。法庭最终全面采信了集佳律师的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认定被告实施了致使证据不能使用的行为,依法推定集佳律师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这一精准有力的法律反击,彻底瓦解了被告掩饰侵权的企图,促成法庭顺利完成了产品与方法专利的全面侵权认定。
三、严密构建损害赔偿证据链,促成法院全额支持高额诉请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针对B2B设备制造商,证明其侵权获利往往是难点。本案中,被告以机器“仅处于推广期、基本无利润”为由进行抗辩,并拒不提供财务账册。针对这一举证难点,集佳律师引入同类工业设备行业头部企业的公开招股书及财报,客观论证了该行业同类工业设备的平均利润率,并结合前期公证固定的设备单价及销量,为法庭清晰计算出一笔侵权获利明细账。
在原告已尽力举证而被告构成举证妨碍的情况下,法庭进一步明确指出,被告篡改图纸、破坏待勘验设备以刻意隐瞒侵权事实的情节恶劣,主观恶意明显。法庭最终将上述妨碍诉讼的行为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惩罚性因素”予以重点考量,对两案各100万元(共计200万元)的赔偿诉求给予了全额支持。
结 语
这一判决不仅圆满实现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维权诉求,更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国内外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法治担当。与此同时,该判决亦有力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恶意侵权、妨碍诉讼行为予以严厉惩戒的鲜明态度。
本案的成功,不仅在于200万元赔偿请求获得全额支持,更在于为大型工业设备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在线取证与异地证据保全、证据妨害规则的适用、恶意妨碍诉讼行为的惩罚性考量等疑难法律问题,提供了清晰且极具价值的实践范本。从初次证据固定的艰难起步,到勘验现场识破变造线索的临场应变,再到代理意见中对证据妨害等前沿法律问题的系统论证,集佳律师团队以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不懈的努力,为国际客户在中国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