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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商标案件>集佳代理TATA撤三系列案二审全面改判,成功撤销多枚含“TATA”商标

集佳代理TATA撤三系列案二审全面改判,成功撤销多枚含“TATA”商标

发布时间:2026-07-24

  近期,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TATA撤销复审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第三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唯一指向诉争商标,且不符合通常交易习惯”,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撤销多枚第三人注册的含“TATA”商标。

 

  基本案情

  第三人苏州博士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称“博士隆公司”)名下注册了多枚包含“TATA”的商标,包括“TATAAQM”“TATAZN”“TATAZTJJ”等,涵盖第6类、第9类、第11类等多个商品类别。集佳代理委托人针对上述系列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撤销申请。

  博士隆公司提交了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被许可人销售合同、银行回单及销售发票等使用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撤销复审决定,认定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一审法院亦认为博士隆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均显示有商品和诉争商标,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销售了带有诉争商标的商品,且使用行为构成一定数量和规模,并非象征性使用,维持了诉争商标的注册。

  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主要裁判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博士隆公司提交的证据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其主要理由包括:

  一、合同及发票不能唯一指向诉争商标

  法院经审理查明,博士隆公司提交的合同中,多数合同乙方信息处仅显示企业名称,在商品名称处显示“TATA”“塔塔”等商标而非诉争商标,在同一商品的型号栏和规格备注处显示多枚不同商标;发票的项目名称处或未显示商标,或显示“TATA”“天天TATA”“LTATA7”等商标,备注栏亦显示多枚商标,部分发票备注的商标数量远超商品数量。上述合同和发票无法唯一指向诉争商标,且不符合通常交易习惯。

  二、其他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非实际使用证据

  博士隆公司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时间节点比对表等证据并非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其他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与诉争商标实际使用无关。综上,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委托人针对诉争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意义

  本案厘清“撤三”案件中商标使用的证明标准。二审判决明确指出,当合同及发票中同时出现多枚不同商标、商标数量远超商品数量且无法唯一指向诉争商标时,该类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这一裁判标准对于规范“撤三”案件中的证据审查尺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另外,本案系针对博士隆公司名下“TATA”系列商标提起的批量撤销案件。博士隆公司名下注册了多枚与知名品牌近似的“TATA”系列商标,其在各案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完全相同、内容存疑,反映出明显的象征性使用特征。本案的胜诉有力地打击了此类不以真实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维护了商标注册秩序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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