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李洪江
科技型企业从本世纪初开始经历了专利意识淡薄到少量专利申请,再到专利挖掘并设立专门的专利管理部门,最后发展到今天的以技术创新发展战略的四个阶段。这条中国企业仅仅用了15年就走完的路程,为国家创新战略的实施奠定了基础。以国家发改委日前公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为代表的技术创新型企业在崭新的组织架构体系下已经踏上了新的起点。
考察初创企业、中型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的专利管理组织架构,我们不难发现具有代表性的设置模式,经过梳理,笔者将企业的专利管理组织架构分为直线式组织架构、职能式组织架构、矩阵式组织架构三种。
1、直线式专利管理组织架构
直线式组织架构由于具有效率高、执行力强成为大多数专利拥有型初创企业的专利管理组织模式,但是随着该企业的科技创新实力的增强,技术发展影响企业战略的比重扩大的现实任务,逐渐被淘汰。
直线式专利管理组织架构框架的主要特点正如上图所示,专利执行层位于企业组织架构的最低位阶,列属下级管理层之下,现实操作中有可能设置在办公室、技术部或者研发部门之下。其主要职能是管理专利档案,申报政府专利资助项目等最基本的工作。在这种架构体系下的企业管理层根本没有意识到创新在企业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仅仅是一种“点缀”。
当然,直线式组织架构具有明显的效率优势,由于其属于典型的金字塔式组织架构,设置相对简单。专利执行层作为最低位阶的部门,那么在执行日常任务时没有讨论余地,只是一个执行者,效率自然高。
该组织架构的缺点和优点也是一样的明显,由于专利执行层位于企业管理层的最低位阶,其业务素质相对较低,影响决策层的难度极大。特别是在处理新产品研发、海外预警、侵权纠纷、专利实施许可等领域没有发挥作用。
2、职能式专利管理组织架构
随着企业在采用直线式组织架构体系过程中专利管理方面暴露出的问题,比如侵权诉讼的发生、海关出口货物的被查扣、重复研发造成的资金浪费等,中等规模的企业开始试探设立相对交叉的职能式专利管理组织架构。
职能式专利管理组织架构明显不同于直线式架构,其专利管理部门位阶已经与其他职能部门相同,专利管理部门与企业内部的行政、技术研发、新产品推广、战略部门等平行设置。其最大的特点是,专利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向其他职能部门的下级管理层下达任务并听取汇报。这样就克服了直线式专利管理组织架构中因某一产品的专业性太强而带来的种种弊端。专利管理部门在新产品研发过程中,其作用更加明显,例如:企业决策层A下达“防漏电热水器”技术公关给职能部门B2,由下级执行层C2执行,下级执行层C2接到任务后向专利管理部门B1汇报,该部门关注该技术攻关进展,实时提供专利侵权检索、规避涉及、专利申报、技术秘密保护等各方面服务,做到避免重复研发,防止未来侵权风险等方面具有重大作用。
但是职能式专利管理组织架构也存在严重的缺陷,由于该职能式管理架构过于重视专业分工的横向管理,但却忽视了纵向引导,造成竞争力下降,甚至会因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力造成专利资产的流失。特别是其他职能部门的下级执行层人权、财权全部由其管理层控制,而专利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某一项工作根本无法监控,或者监控力度不够,容易造成推诿。
3、矩阵式专利管理组织架构
矩阵式专利管理组织架构是客服了职能式组织架构之后的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架构管理模式,该组织架构是一种“专有性”的管理模式,应当将其与国家单独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一样理解,否则就会造成企业决策层的因噎废食。
矩阵式专利管理组织架构吸收了直线式和职能式组织架构的优点,并相应的提高了专利管理层的位阶,成为企业决策层的单独协调机构供企业发展决策参考,甚至参与企业发展战略讨论和决策。
矩阵式组织结构最大的特点是采用“双向权责结构”,打破了只能有一个上级管理部门的传统组织架构体系。通过项目小组的跟踪管理,能够确保专利管理职能的及时和灵活,对技术的变化和市场的不确定性适应能力较强,有利于技术创新和专利竞争力的提升。举例来说,项目小组C2在接到一项新产品的研发任务后,可以由专利管理协调部门B协调其他职能部门C1、C2、C3等,完成现有技术检索、研发人员调配、规避设计统筹等工作,确保突破研发思维定势,并对市场动态进行分析跟踪,确保市场上没有侵权现象。另外,项目小组C2不仅仅接受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和考核,也增强了直接向协调机构进行汇报和讨论的权力。
专利管理协调机构可以从专利管理的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并协调技术研发、法务、市场和售后服务等各职能部门和各项目小组的专利管理工作。其缺点是增加了企业专利管理的成本,对专利管理人员的组织协调能力要求较高。大量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采用此种模式,如LG集团、拜耳公司、IBM公司等跨国企业集团,另外中国新型崛起的联想集团、中兴通讯公司、华为公司等也逐渐成形。
综合以上国内外企业专利管理组织的设置现状,企业专利管理部门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管理体制不同,而通常处于以下几种地位:一是直接隶属于企业决策层层,例如董事会;二是隶属于科技部门,例如技术研发部或者总工程师办公室;三是隶属于法律事务部门,例如行政部或者法律部。当前,大部分的国内企业的基本采用第二或第三种情况,没有设置专门的专利管理机构。这种情况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创新发展战略的需要。因而笔者建议科技创新类企业应当尽快按照矩阵式专利管理组织架构模式进行调整,确保在专利布局、新产品研发、侵权纠纷应对等方面做到没有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