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宝筠
在专利代理过程中,撰写独立权利要求至关重要,但从属权利要求由于能够起到提升权利要求稳定性的作用,在无效等程序中,会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拟针对如何发挥“纯”的作用,提升撰写从属权利要求的质量,进行一些探讨。
说到从属权利要求中的“纯”,我们首先要从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说起。从属权利要求作为对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进一步限定,由于其在进一步限定的过程中,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因此,在无效程序中,在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将某一从属权利要求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基于该从属权利要求中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去争辩该从属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从而增加整个专利申请的稳定性。
此时,我们所面对的情况是:如果从属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特征过多,则会导致在将该从属权利要求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时,相对于原来的独立权利要求来说,会损失较多的保护范围。由此,我们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时需要注意,尽可能的在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中少做限定,使得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尽可能的大,从而构造一个逐层保护的权利要求体系。
明确了上述原则后,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时,“纯”就可以发挥作用了。
“纯”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时所发挥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一从权一特征”。具体来说,就是在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中,仅仅包括对某一个方面进行限定所对应的特征,而对于和这个方面无关的特征,则在该从属权利要求中不予限定。
我们举例来说明。
在某一发明中,独立权利要求为:
1、一种数据处理方法,该方法包括:
步骤A:接收数据;
步骤B:判断该数据是否符合预先设定的描述标准,如果是,则执行步骤D,否则,执行步骤C;
步骤C:将所述数据转换为符合所述描述标准的数据;
步骤D:将数据进行存储。
从属权利要求2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B包括:
步骤B11:判断所述数据是否符合描述标准A,如果否,则执行所述步骤C,如果是,则执行步骤B12;
步骤B12:判断所述数据是否符合描述标准B;如果否,则执行所述步骤C,如果是,则执行所述步骤D;
其中,在判断得到所述数据不符合描述标准A时,所述步骤C的转换具体为将数据转换为符合描述标准A的数据;在判断得到所述数据不符合描述标准B时,所述步骤C的转换具体为将数据转换为符合描述标准B的数据。
通过该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得到了本发明的某一具体实施例。但如果我们以“纯”的视角来分析该从属权利要求,就能发现该权利要求2存在问题。
在该权利要求2中,具体限定了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方面,也是最容易观察到的,该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了描述标准具体为什么样的标准,也就是限定了描述标准的内容具体为A标准以及B标准;
第二方面,在该从属权利要求2中,还限定了在判断是否符合描述标准时,需要采用两个标准(标准A和标准B)共同加以判断,也就是说,标准A和标准B是“且”的关系,而非“或”的关系;
第三方面,该从属权利要求2除了限定了需要采用两个标准进行判断,还进一步限定了需要先进行标准A的判断,然后再进行标准B的判断,也就是说,其限定了采用不同标准进行判断的执行顺序。
由于该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了这三个方面的特征,导致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小。设想一下,如果在无效程序中,独立权利要求1难以维持,当我们把从属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时,上述三个方面的特征均作为限定保护范围的必要技术特征,缺一不可,由此导致新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一下缩小了很多。而作为可能的侵权一方,假设其在描述标准判断过程中,仅仅判断是否符合标准A或标准B,而不是对两个标准均进行判断;或者,其是先进行标准B的判断,而后再进行标准A的判断,那么,从字面上来看,均不构成对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侵权。
如果我们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之前,首先以“纯”的视角来确定该从属权利要求到底要保护哪一方面的特征,并在撰写该从属权利要求时,排除其他方面的影响,仅体现和该方面直接对应的特征,则会很大程度解决上述问题。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通过如下方式来撰写从属权利要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描述标准为:标准A或标准B。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描述标准为:标准A和标准B。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B包括:
步骤B11:判断所述数据是否符合描述标准A,如果否,则执行所述步骤C,如果是,则执行步骤B12;
步骤B12:判断所述数据是否符合描述标准B;如果判断得到所述数据不符合描述标准B,则执行所述步骤C,否则,执行所述步骤D;
其中,在判断得到所述数据不符合描述标准A时,所述步骤C的转换具体为将数据转换为符合描述标准A的数据;在判断得到所述数据不符合描述标准B时,所述步骤C的转换具体为将数据转换为符合描述标准B的数据。
可以看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与原权利要求2相同,但在该权利要求4之前,还有相对于该权利要求4范围更大的两个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和3)。在无效的过程中,如果权1不能成立,则我们可以首先将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此时的保护范围是:在进行标准判断时,既可以用标准A进行判断,也可以用标准B进行判断。如果权2也不能成立,则我们还可以进一步缩小保护范围,将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此时,保护范围变成:在判断时,采用两个标准,即标准A和标准B,来进行判断。当然,如果该权利要求3还不成立的话,我们此时可以再退到权利要求4,此时的保护范围才是原来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以上,笔者结合案例,就如何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时使用“纯”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所谓的纯是将问题明确,且沿着该问题有针对性的加以分析、处理的一种方法,其目的是把握核心因素,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利用好“纯”,能够帮助代理人撰写更富层次性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提升代理人的业务水平能够起到切实的作用。
以上是笔者的一家之言,难免偏颇,还请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