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WERP CERTIFIED及图形”注册商标争议案
2008-10-20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李明涛
最近,笔者代理一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ANTWERP CERTIFIED及图形”的商标争议案件,该商标注册类别和核定使用商品是国际分类第14类的“宝石”等商品项目,注册号G746698,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申请人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
结合本案案情,争议商标是“Antwerp Certified及图形”。 “Antwerp”是指比利时北部城市安特卫普市,是世界钻石之都,世界上超过50%的钻石原石、成品钻石和工业钻石经过安特卫普,很明显,“Antwerp”在全球、在钻石行业都有极高的影响力,而将钻石行业如此知名的城市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的禁止性规定。
此外,根据简明英汉词典的解释,“Certified”意指“证明合格的、被鉴定的”,使用在任何商品都具有直接表示了产品的级别特点的功能。
商标所有人针对争议理由答辩称:首先,被争议商标由“Antwerp”“Certified”“图形”三部分组成,组合具有显著性,其次,被争议商标已在比荷卢注册成功,第三,实际上,被争议商标所有人是比利时钻石行业官方认可的代表组织,该商标具有证明商标的性质!
针对本案,笔者个人认为:“Antwerp”“Certified”两个英文单词组合起来完全是组合后英文单词的释义,含义没有任何改变,仍然不具备商标所应有的区分产品和服务功能。
此外,注册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地域性,各国的法律环境和商标审查标准也不同,答辩人不能以被争议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有效为由,就当然主张在别国的商标权利。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答辩人称其商标具有证明商标的性质,而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据此,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如此说来,作为证明商标用途的被争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
综上,争议商标作为普通商标进行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缺乏商标所应具有的基本属性——商标显著性,而如果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起到的作用无疑会更为充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