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败诉的原因和教训

2001-07-27
郭××败诉的原因和教训
          文/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 专利部 张玉枢 (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

最近,笔者收到一封求助信,要求帮助进行申诉。
求助人郭××发明了一种韭菜除根机,并于1997年申请了中国实用新型专利,1998年获得授权。在获得授权后发现邻村的关××也在生产类似的产品,遂于1999年12月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法院在经过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关××生产的韭菜除根机未完全覆盖原告郭××专利要求保护的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求助人郭××因此而败诉。
我们认真分析了求助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其中有郭××的专利申请文件、被控侵权的产品照片和法院的判决书。发现郭××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仅独立权利要求一项,没有从属权利要求,是这样写的:“一种韭菜除根机,其特征在于:它由车架、后轮架、后轮、动力装置、前轮、铣刀组成,所述车架制有水平底架,该底架左端制有车把,该端的左上方设置棘轮,所述后轮架中部与所述车架的水平底架左端铰联接,该后轮架的下端铰接所述后轮,其上端部设置棘爪,该棘爪与所述棘轮配用并调节、锁定所述后轮架位置;所述前轮铰接在所述车架底面上;所述动力装置由电动机,若干个轴套,一组齿轮,若干个齿轮轴构成,所述电动机固连在所述车架上面,其输出轴垂直于该车架底平面;所述轴套固联在所述车架右端,并沿该端面间距分布,该轴套的轴线垂直于所述车架底面;所述各齿轮轴分别铰接在所述轴套内,并轴向定位;该齿轮轴上端部固定联结所述齿轮,该各齿轮相互啮合;所述电动机输出轴与一根所述齿轮轴之间通过相配用的皮带轮、皮带相联结;所述铣刀分别固定安装在所述各齿轮轴的下端。”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上没有上述特征中的后轮架、后轮、棘爪、棘轮、棘爪装置等特征,事实上也没有上述的部件,而其它部分则相同。法院就是根据上述情况进行认定和判决的。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郭××败诉的原因就是:没有抓住必要技术特征,致使专利保护范围过小。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权利要求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该反映申请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用必要技术特征来表明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从本案来看,郭××的专利产品在去掉相应后轮架、后轮、棘爪、棘轮、棘爪装置后,仍可以作为韭菜除根机使用。因此,可以认为该部件在该专利产品中是可有可无的,最多只能提高运行的稳定性等效果,不属于实现本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应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反映和记载,否则将会影响保护范围。致使非必要技术特征作为必要技术特征进行保护,缩小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不利于专利保护的。至于象此类的非必要技术特征的保护,完全可以通过从属权利要求来实现。
专利侵权的判定依据则是以被控侵权技术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只有被控侵权的技术特征多于或等于专利的技术特征,并且完全具备了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才能认定为专利侵权。因此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越多,完全覆盖就越不容易,认定侵权就越困难;相反,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越少,完全覆盖就越容易,认定侵权也就是相对简单。郭××的专利就是因为“必要技术特征”过多才致使被控侵权方轻易的脱离专利保护范围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独立权利要求的重要性。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必须记载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那么,什么是必要技术特征呢?简单的说,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实现本专利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缺少该技术特征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而专利的基本要求是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因此,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必须分析哪些是本专利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将该技术特征作为必要技术特征写进独立权利要求;分析哪些是非必要技术特征,将该技术特征作为附加技术特征写进从属权利要求。如果错误的将必要技术特征作为非必要技术特征写进从属权利要求,该专利申请将会因技术方案不完整而被驳回;如果错将非必要技术特征作为必要技术特征写进独立权利要求,无疑将会缩小专利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郭××是因为将本应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技术特征作为必要技术特征写进独立权利要求而确定保护范围的,过多的“必要技术特征”限制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使认定侵权出现了不可克服的困难,致使法院认定被告关××未构成侵权。其败诉的原因应成为我们在以后的专利申请、专利代理和专利诉讼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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