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浅析——以第25713218号“澎湃问政”商标驳回复审为例

2019-06-06
  •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索林博

      一、案情简介及决定结果

      (一)案情简介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集团(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25713218号“澎湃问政”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标识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认为驳回理由不成立,要求对本案进行复审,请求对第25713218号“澎湃问政”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涉案申请商标标样如下:/res/unitalen/structure/19060838.png

      (二)决定结果

      商评委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澎湃问政”用作商标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审公告。

      二、案件具体分析

      (一)申请商标“澎湃问政”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文化传统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具体到本案而言:申请商标由“澎湃问政”四字构成,“澎湃”系申请人打造的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新闻品牌,“问政”为咨询、讨论为政之道,从2008年开始,由政府网络发言人率先提出,并逐渐出现在社会公共生活之中。政府通过互联网做宣传、做决策,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从而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社会公众则通过网络问政,了解政策、建言献策。“澎湃问政”指定使用在第41类的“安排和组织会议;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 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 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摄影报道; 文稿撰写; 摄影; 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 新闻记者服务; 培训”服务上,没有对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告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从申请商标标志本身的内容及其含义来看,不存在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范和禁止的对象。

      (二)申请商标“澎湃问政”源自申请人旗下“澎湃网”的栏目名称,文字本身为正面、积极的形象,未包含任何负面、消极含义等不良因素。

      申请商标“澎湃问政”系申请人旗下“澎湃新闻”于2017年倾力打造的全新政务服务平台,目的是为了给政务部门提供信息发布、官方辟谣与在线互动问答为一体的全媒体新闻发布及公众沟通平台。“澎湃”和“问政”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字体设计,其中“澎湃”是申请人打造的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新闻品牌,采用申请人一贯使用的书法字体,“问政”是该品牌下的一个栏目名称,采用独特的艺术字体表示。二者相互独立且有机结合。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理解,会直观地将其作为申请人旗下“澎湃网”的一个栏目名称,或者“澎湃”的系列商标进行认读理解。因此,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及可识别性,同时也能够为相关公众指示出正确的服务内容,并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三)在先已有多件含有“问政”的商标获准注册

      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多件含有“问政”的商标获准注册,包括“问政”、“问政山”、“问政时刻”等,由此可知,含有“问政”二字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即本案申请商标“澎湃问政”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四)申请商标“澎湃问政”经大量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带动相关公众关注时事新闻,对打造“阳光型、服务型”政府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在实际使用中,并未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政府实行政务公开,在阳光下行政,使人民充分享受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互联网做宣传、做决策,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从而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人民大众则通过网络问政,了解政策、建言献策。“澎湃问政”是给政务机构提供信息发布、官方辟谣与在线互动问答为一体的全媒体新闻发布及公众沟通平台。目前已有诸多政府机构入驻平台,如湖北省宜昌市网信、宣传部门、陕西省公安厅、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山东司法系统……

      “澎湃问政”栏目自建立以来,在社会和政府机关中都产生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上也不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反而给社会提供了更多的矛盾解决机制以及沟通、交流的桥梁,有助于打造阳光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通过本案引发的几点思考

      (一)不能随意扩大解释不良影响

      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首先以维护国家一般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为大前提;其次考虑商标的常见含义,以一般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为主要考虑因素;最后结合我国国情、社会观念等方面综合考虑,而不应扩大该条款的使用范围。

      (二)该类案件中列举在先获准注册的类似商标也至关重要

      本案中,代理人在撰写该案件时列举了很多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这些商标均包含“问政”二字,而既然这些商标都能获准注册,那么申请商标也应当予以初审公告。可见,类似商标的列举在该案件中起到了一定的参考价值。

      综上,对于上述案件,应从多种方面去着手分析,这就要求我们掌握更多的知识,因此,拓展视野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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