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集佳代理的广州龙程酒业胜诉,被告辛义才和被告陈月芳侵权成立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自判决之日起停止对原告广州龙程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龙程酒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权行为。
广州龙程酒业是一家以代理各类名酒产品为主的综合性企业。自2004年起,该公司开始销售原产于西班牙的“金蝴蝶”干红葡萄酒,并在大型知名媒体上投放大量广告进行宣传,同时获得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的好评和推崇。
2005年5月9日,原告发现被告辛义才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广告,宣传其“金蝴蝶”米酒。原告认为,被告辛义才在销售与原告相似的商品上使用原告“金蝴蝶”相同的产品名称,并借助广告进行推销,明显利用了原告“金蝴蝶”干红葡萄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商誉,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与原告商品有特定的联系,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及侵权行为。因此,委托经验丰富的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以反不正当竞争及侵权的名义,把被告告上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生产的“金蝴蝶”干红葡萄酒为知名商品,被告将其生产的产品命名为“金蝴蝶”米酒,并进行宣传和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损害了原告的知名商品名称“金蝴蝶”干红葡萄酒的独占使用权,构成了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