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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代理北京汇源诉天津鑫发不正当竞争案获胜
发布时间:
2008-07-29
3月20日,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诉天津市鑫发饮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胜,法庭经过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停止在饮料产品标贴及商业活动中使用“汇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监制”及类似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是我国大型果汁饮料生产企业,在国内饮料行业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自1994年成立以来,汇源一直从事果汁饮料的生产经营,并使用与其企业字号相同的“汇源”作为其主要市场品牌,到目前为止已经先后在“饮料”等商品上成功注册了多个含有“汇源”字样的商标。
近来,市场出现了由被告天津市鑫发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发公司)生产的果汁饮料产品其标签上以显著的方式使用了“汇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监制”字样。鑫发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饮料产品上使用“汇源集团”字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其行为已经对原告构成了严重的不正当竞争,极大损害了原告的相关利益,并给原告在相关公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汇源委托集佳律师事务所向天津鑫发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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