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启者:
2014年11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最终裁决对中国、美国部分电动平衡车(personal transporters)发起337调查,Segway公司于今年9月9日向美国ITC递交了337调查的申请,并申请了“普遍排除令”,意思是:一旦Segway公司胜诉,所有中国涉嫌侵权企业(参加的以及未参加的)均不能进入美国市场。
应广大中国同行业企业的积极要求,集佳律师事务所将于2014年11月28日举行“平衡车337调查应对策略研讨会”,并邀请在美处理337调查经验丰富的外所律师一同向广大企业介绍:337调查的基本情况、应对策略、规避建议方案等。
欢迎广大企业代表参加。
时间:2014年11月28日下午2:00
地点:北京建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七层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宣武门
联系电话:010-59208942,13910829972
联系人:李洪江律师 曹伟顾问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2014.11.27
【案件背景】
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网站消息,2014年11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部分电动平衡车(personal transporters)发起337调查。该调查申请由美国Segway公司和DEKA公司于2014年9月9日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指控中国、美国企业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部分电动平衡车侵犯了其在美注册有效的专利权,请求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及禁止令。中国多家企业涉案。这是今年以来美发起的第11起涉及中国产品的337调查。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已经成为在市场经济中商战的一种工具。再加上“337条款”的调查时间短、应诉费用高、救济手段严厉等特点,美国企业动辄针对外国制造企业向ITC申诉启动“337调查”,随着中国创新驱动战略的推动实施,高科技含量的产品不断涌入美国市场,中国在最近几年逐渐取代日、韩,成为“337条款”的最大受害国。另外,由于中国企业起初并不了解“337条款”的严厉性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更加助长了美国企业利用“337条款”打击竞争对手的可能性。“337调查”最“臭名昭著”的是“普遍排除令”,一旦裁决,便能排除任何涉嫌侵权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甚至可以扩大到包含侵权产品的“下游”产品或“上游”产品的零部件,阻止不同来源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而司法诉讼却不能做到这一点,这使得“337条款”救济具有强大的威力,这就是“对物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