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27日在北京举办了2015年开放日活动,并发布了《201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由集佳代理的专利号为ZL03139760.3的无效宣告案榜上有名。
案情介绍:
专利号为ZL03139760.3的专利权人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微芯生物”)。微芯生物长期致力于原创新药、专利药物研究开发和药物创新技术服务的生物高科技企业。微芯生物承担过多项国家和地方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在创新药物领域拥有多项国际、国内专利。2002亚太地区生命科学与技术高峰论坛上被评为“亚洲最有发展潜力的10家生物企业之一”。经过多年研发,微芯生物获得了名称为“具有分化和抗增殖活性的苯甲酰胺类组蛋白去乙酰化酶抑制剂及其药用制剂”的发明专利。该专利药物名称为西达本胺,该药是微芯生物自主研发的具有全新化学结构、国际上开发进展最快的亚型选择性组蛋白去乙酰化酶抑制剂,属于全新作用机制的表观遗传调控剂类新型靶向抗肿瘤药物。
针对该专利,美国亨特博士实验室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集佳接受微芯生物的委托进行答辩。
在无效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集佳代理人针对微芯生物涉案专利的马库仕式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其限定为实施方式中的具体结构式。虽然《专利审查指南》中例举的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并不包含这种修改方式。但是,集佳代理人一方面给出了最高院关于这种修改方式的在先判例,同时,从专利法立法宗旨上阐释这种修改并不会使专利权人不当得利,而且不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并且属于专利权人主动缩小其专利保护范围,让利于社会,因此这种修改虽然没有被纳入审查指南的例举修改方式,但并不违反修改超范围的基本修改原则,在考虑专利法立法宗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
由于该案件在技术及法律问题上的复杂性,而且当事人是行业内国内外知名公司,因此专利复审委会组成了五人合议组对该案件进行审理。
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了集佳代理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并认为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并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从2010年起,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专利复审委员会每年都会发布上一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本案新闻关注度高,对相关行业产生一定影响,其中还涉及到复杂法律问题和审查标准,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借鉴意义,最终成功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