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一年多,2011年10月1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针对尚杜• 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SOCIETE CIVILE DE 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以下简称拉菲公司)诉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德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定上诉人金鸿德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拉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构成对被上诉人拉菲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至此拉菲公司在华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拉菲公司诉金鸿德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可以追溯至2010年9月,当时拉菲公司委托集佳律师事务所李永波律师、张亚洲律师针对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金鸿德公司)实施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提起诉讼。2011年2月长沙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金鸿德公司在其葡萄酒商品、公司网站、宣传资料上使用“LAFITE FAMILY”及“ ”标识、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含拉菲公司注册商标“LAFITE”文字的“lafitefamily.com”域名之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金鸿德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宣传资料上对其“拉菲世族”品牌进行混淆视听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后,金鸿德公司不服遂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诉,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集中于被控侵权商标“LAFITE FAMILY”及“ ”标识与拉菲公司的“LAFITE”和“ ”注册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进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被控侵权的“拉菲世族”中文标识是否侵害了拉菲公司“拉菲”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金鸿德公司对于“拉菲世族”历史背景的虚构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上述焦点问题中“拉菲”中文是否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以及被控侵权的“拉菲世族”与“拉菲”是否构成混淆近似,进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焦点问题中的重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权利人主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有义务提供有关证据,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举证的义务还是较重的。
经过仔细地梳理可以看出拉菲之所以风靡中国一方面是因为其独特的口感,更一方面也是因为拉菲品牌历史源远流长。在漫长的历史中,Lafite(拉菲)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传播多地是通过口碑,抑或高端品酒会,而非单纯的广告宣传。因此拉菲在中国为公众所知也主要是从起初小范围的高端消费逐步扩而来,当然鉴于Lafite(拉菲)葡萄酒的价格,时至今日Lafite(拉菲)的受众群体仍旧以高端消费者为主。了解到这个因素就知道了Lafite(拉菲)的宣传和经销的方式一定是有别于一般商品的,因而在认定是否能够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时,不能机械地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各项要件举证,而应当根据商品的特殊性,有所侧重地灵活运用举证规则提交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