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2日,广州中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旭泽皮具、李中奎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侵犯了路易威登“ ”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认定旭泽皮具、李中奎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广州中院判决旭泽皮具、李中奎共同支付路易威登损害赔偿金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