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2)锡知民初字第199号判决书,判令被告宜兴市华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坦萨公司专利权的行为。至此,集佳李洪江律师、孔繁文律师代理的坦萨公司诉华泰公司寄送样品专利侵权纠纷案一审胜诉。
2011年2月,原告坦萨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专利独占实施许可人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宜兴市华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接洽,询问其是否可以提供三向土工格栅产品。华泰公司自称可以生产、销售这种产品,并主动向原告代理人寄出其资质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资信等级证书、生产许可证证明等共14份材料)、名片一张、广告册一本以及被控侵权产品“三向土工格栅”样品一份。2011年3月2日,坦萨公司代理人在山西省某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经过法定的证据保全程序,在山西长治市淮海街五马邮局特快揽授站收取了上述邮件,并对被控侵权产品样品进行了公证封存。
2012年7月,坦萨公司委托集佳律师事务所进行专利维权诉讼案。经证据交换,庭审质证,2012年12月1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2)锡知民初字第199号判决书,认定被告华泰公司寄送样品、资质材料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商业推销行为,已经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许诺销售”。
至此,关于“三向土工格栅”产品中国大陆地区专利维权案获得阶段性胜利,结合2011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1)二中民初字第06746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济民三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鲁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被控侵权人通过“网络营销”、“参加展会”、“分销商(代理商)销售”、“参加招投标”、“寄送样品”等行为均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专利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