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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律师事务所>新闻动态>集佳代理的载体装置无效案件入选2016专利复审委十大案件

集佳代理的载体装置无效案件入选2016专利复审委十大案件

发布时间:2017-04-27

 

  2017年4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布了2016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从案件社会关注度、审查标准适用的典型指导意义、决定文书的规范清晰等几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最终评选结果。评选产生的十大案件,覆盖了机械、电学、通信、医药、化学、光电和外观设计等技术领域,多方面、多角度地深入诠释了专利法律法规在复审无效审查中的法律内涵和执行标准。其中集佳代理的专利权人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ZL20132015657 6.8号 “载体装置”专利无效案件入选2016复审委十大案件之一。

  案情:

  请求人深圳零度智能飞行器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第ZL201320156576.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属于新兴的航拍无人机技术领域,双方当事人在航拍无人机领域均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本案专利主要涉及无人机中航拍云台系统中数据、动力线路的改进。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30205号无效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决定要旨:

  该审查决定诠释了,如何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内容的认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之前所述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常规的实验能力。在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范围是否清楚、以及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是否能够解决技术问题时,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实现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则说明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请求人关于“第一端部和第二端部会比示意图长很多”的主张属于推测,并不是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载的内容,也不能由本专利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推断得出。因此,请求人基于上述脱离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推测内容所进一步得出的结论没有事实依据。

  典型意义:

  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DJI-Innovations,简称DJI),是全球领先的无人飞行器控制系统及无人机解决方案的研发和生产商,客户遍布全球100多个国家。通过持续的创新,大疆致力于为无人机工业、行业用户以及专业航拍应用提供性能最强、体验最佳的革命性智能飞控产品和解决方案。2015年,李克强总理称赞大疆创始人:市场份额已占70%,你就是明星!可见,大疆公司在无人机创新领域独占鳌头的领导地位。

  集佳一贯坚持团队合作,本案是2016年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专利权人深圳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众多案件中的一件,集佳对此非常重视,成立由李洪江律师、武树辰、戈晓美、李永强、范相玉组成的律师团队,成功帮助客户维持了专利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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