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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商标案件>集佳代理坦萨公司诉福建施工企业使用专利侵权产品胜诉

集佳代理坦萨公司诉福建施工企业使用专利侵权产品胜诉

发布时间:2014-05-22

 5月9日,集佳律师事务所李洪江律师、孔繁文律师代理的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坦萨公司”)诉福建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明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获得胜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三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1.5万元人民币。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三屿(云淡)围垦工程由福建省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以宁发改审批[2012]1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宁德市蕉城区三屿(云淡)围垦工程建设指挥部。三明公司作为“A标段”施工企业在获知“三向土工格栅仅有一家合法供应企业即坦萨公司”的情况下,未经原告同意,独自联系佰斯特环保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向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购买了15000平方米涉嫌专利侵权产品。

  2013年11月20日,坦萨公司向福州中院起诉称,被告三明公司侵犯了其03154700.1号发明专利权,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11月25日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并在宁德市蕉城区三屿(云淡)围垦工程A标段施工现场提取被控侵权产品一片。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三明公司以“合法来源”抗辩理由是否能够成立。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被告举证证明其使用的涉案侵权产品通过佰斯特环保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向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购买,但在庭审中并未提交购买合同及发票等,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真实来源。同时根据被告提交的“会议纪要”及其法庭陈述,被告在诉争工程施工过程中已经知道三向土工格栅唯一合法厂家为原告坦萨公司,而后由于价格因素改用其他厂家的产品,则应知此中改用行为可能存在侵权风险,因而被告使用涉案产品的行为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免责所需具备的“不知道”这一要件。因此被告提出免除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应承担侵犯原告涉案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考虑了三明公司购买自第三人的被控侵权产品数量只有15000平方米,以及全部施工面积为30万平方米的事实,考虑到被告在后续施工中并未进行变更采用其他不侵权的产品,因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21.5万元人民币的损害赔偿责任。

  至此,集佳代理坦萨公司针对“三向土工格栅”工程使用人的维权诉讼均获得了人民法院的支持,除坦萨公司许可外,任何人均不得生产、使用、投标、网络宣传、销售、邮寄三向土工格栅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侵权现象,坦萨公司将申请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势必会影响承揽工程的施工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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