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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代理宝马诉“世纪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荣登品保委十佳案例
发布时间:
2010-03-25
2010年3月25日,在隆重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成立十周年庆典上,由集佳代理的宝马股份公司诉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宝马”)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荣登品保委2009-2010年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作为全球500强企业,宝马股份公司诉“世纪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广受业内外关注。2005年起,被告“世纪宝马”利用香港公司“世纪宝马集团公司”、侵权域名
www.bmwl.com.cn
、不当注册商标“BMWL及图”在全国大肆发展加盟店,赚取高额非法利益。
2008年8月,集佳接受宝马股份公司的委托,由从事多年知识产权工作、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商标代理人马强博士和张亚洲律师代理,向“世纪宝马”提起诉讼并参加了本案的审理过程。基于本案案情的复杂,两位商标专家经过严缜的案情分析和证据收集,对诉讼程序的灵活掌握和运用,拿出了较为成熟的解决方案,这大大增强了宝马股份公司胜诉的信心。
此案历时1年多,2009年12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被告在法定期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之所以被推荐为品保委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有以下几个理由:
宝马股份公司注册于第12类机动车上的三个商标“BMW”“BMW及图”和“宝马”在本案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尽管侵权是发生在宝马已有注册的第25类服饰产品上,但是集佳律师通过提交大量的使用证据,在事实和法律上进行充分论证,最终使法院作出判决时认定上述三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进一步认定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从而开创了司法实践的先例,对知名外商企业在司法案件中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集佳代理宝马案的胜诉,使被告通过在域外设立“影子公司”的方式“傍名牌”的侵权行为被有效遏制,法院判定被告承担最高的法定赔偿数额50万并承担三分之二的诉讼费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道歉。
在本案中,集佳律师协助宝马及时向法院申请对侵权自然人用于侵权用途的账户予以冻结,实行财产保全并判决其与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共同侵权责任人的连带赔偿问题在本案中的体现。
附:关于品保委成立十周年庆典
主办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
与会单位: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署、国家知识产权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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